“哲学前沿”课程第四讲纪要|任远:逻辑的反例外论与逻辑的规范性
2023年3月17日下午,中山大学哲学系2022级研究生“哲学前沿”系列讲座第四讲在锡昌堂103室举行。讲座主题为《逻辑的反例外论和逻辑的规范性》,由中山大学哲学系任远副教授主讲,中山大学哲学系沈榆平副教授主持。

中山大学哲学系任远副教授主讲
中山大学哲学系沈榆平副教授主持
一、 逻辑的概念和逻辑的反例外论
(anti-exceptionalism)
讲座开始,任老师首先提出两个问题,即“逻辑的理论与方法是否与科学相连续?”与“逻辑是否具有例外论所主张的独特的规范性?”如果要回答这两个问题,我们就要先了解逻辑是什么。从传统定义上讲;逻辑学是告诉我们如何推理和思维的一个学科。与科学相对,逻辑是关于语言或概念的,而不是关于世界的,而科学的研究对象是外部世界。因为逻辑的研究对象独立于外部世界,所以逻辑真理是分析的、必然的和先验的,而对于科学真理,我们很难否认其中具有经验成分。通过上述看法我们可以得出:逻辑可以是对我们思维的规范或它是规范性的科学。
这种传统的看法是从亚里士多德开始的,在他讨论三段论时说到:“三段论是这样一种话语,其中某些事情被假定,由于如此假定,一些不同于假定的事情被必然地得出。这里“由于如此假定”是指“通过它们得出的”,而“通过它们得出的”是指“为了必然地得出而不需要外部的更多事项”,所以在亚里士多德看来逻辑是“无需外部事项”、“必然地”从假定得出结论。之后莱布尼茨首先把真理分为两类:理性真理和事实真理,其中事实真理是通过充足理由律保真的,而理性真理是通过矛盾律保真的。休谟也同样把知识分为两类:关于观念的知识和关于事实的知识,其中关于观念的知识是由观念间的演绎得出的,如数学和逻辑学,而关于事实的知识是由经验和心灵上的习惯即归纳得出的,如自然科学。休谟的这一区分成为了之后的分析命题和综合命题区分的基础。康德在《纯粹理性批判》讲到:“要么是谓词B 属于主词A,是(隐蔽地)包含在A 这个概念中的东西,要么是B 完全外在于概念A,虽然它与概念A 有连接。在前一种情况下我把这判断叫作分析的,在第二种情况下则称为综合的。……前者也可以被称为说明性的判断,后者则可被称为扩展性的判断”。弗雷格认为如果一个语句仅依靠逻辑原理与定义能够演绎或证明出来,这个语句就是一个分析性语句。相反,如果只有用一些不具有普遍逻辑性质而属于某些具体科学的真理才能得到证明,那么这个命题就是综合的。我们可以从弗雷格的观点发现:分析和综合的定义直接由逻辑来决定,所以总结上述历史,我们不难看出逻辑具有分析、必然和先验的特性,在这种意义下,逻辑可以被看成是一种不同于科学的例外。
但是Timothy Williamson(2007)提出哲学与科学是连续的,哲学并不是科学的例外。他把哲学看成是一门科学,哲学与科学都是研究世界的学科,它们之间的区别只在于哲学针对的是世界中更为普遍的对象,而科学针对世界中特殊的对象。因此,逻辑做为关于这个世界的最普遍特征的理论,同样不是其他科学的例外。从这种观点,我们可以将其分析为两个论题:1.学科性质论题:与自然学科相比,逻辑不具有特殊的认识论地位。2.连续性论题:逻辑理论在内容和方法上是与其他科学理论相连续的,因此不例外于其他科学理论。
任老师从三个方面解释反例外论的基本主张。首先是逻辑的经验性质:从逻辑知识看,它不是先天的,也不是分析的,所以它需要接受经验的检验与修整。同时对于逻辑常项(如析取、合取和蕴含等逻辑连接词),它作为逻辑结构的中心要素,也是经验概括的结果。其次从逻辑的内容上看:以往我们认为逻辑的内容具有中立性,因为它只研究论证中的逻辑形式,一般我们认为这种形式是中立的不受经验影响的。但是反例外论主张逻辑研究的内容跟科学相似,其表述为逻辑的研究对象跟科学相似都是这个世界,即经验中的对象。同样相对于不同种的科学,逻辑学也因不同的研究对象具有不同的特定主体,如模态逻辑以必然性为主题,认知逻辑以知识为主题等,所以逻辑并不是一个主题中立的东西。最后从逻辑理论的选择上看:之前说逻辑存在众多理论,那么我们该如何决定哪一种理论更为正确或准确?逻辑理论间是否会构成竞争关系?在反例外论看来,我们可以通过经验来修正逻辑理论,并与科学理论的修正方式类似。在科学中,我们一般会使用溯因原则或者最佳解释原则,即当我们面对不同的竞争理论时,我们会选择与我们的经验最匹配、对于现象具有最强的解释力和形式上最简洁的理论,这表现出一种实用原则。所以对于逻辑理论的选择,反例外论也认为要以这种经验的实用性标准作为参考。
之后任老师为我们介绍了与反例外论相关的逻辑观,如逻辑多元论、逻辑后承的多元论、相对主义的逻辑观和反实在论的逻辑观。逻辑多元论与逻辑一元论相对,其认为正确的逻辑系统不止一种。部分多元论者认为不同的逻辑系统会在不同的领域中适用,这种观点被称为局部多元论,与之对立的整体多元论认为不同的逻辑系统的区别在于有效性不同或者逻辑常元的意义不同等。相对主义逻辑观从三个方面讨论逻辑的相对性:模型相对性,即对论证有效性的判断是相对于模型的,而挑选哪些模型来评价论证依赖于评价者的使用目的。其次是逻辑的语言相对性,其表述为逻辑常项的选择是依赖于语言的,不同自然语言和形式语言具有不同的表达力,所以逻辑常项的选择是经验的。最后是逻辑的文化相对性,布鲁克从维特根斯坦的观点出发,认为当我们的逻辑从一个前提出发不得不推出一个结论,那么这样的一个过程为什么不能包含进社会、制度和文化的因素,所以在一个社会中,人们的推理可能会参考一些社会制度因素如神谕等。反实在论的逻辑观也表达了相似的观点:心理主义者认为逻辑描述的实际推理的思维方式;约定主义者认为逻辑描述的是我们关于推理的社会约定;非认知主义者认为逻辑表达了我们对推理实践的承诺。上述各种观点都在某种程度上支持反例外论,因为它们都认为逻辑可修正和受到经验的约束。
对于反例外论,任老师重点讲了三个人的反例外论表述。首先是G.Priest(2014)的反例外论,Priest认为逻辑是可以修订的,他区分了三种逻辑观念:自觉逻辑(logica docens):指在教科书中学习到的各种描述逻辑后承关系的逻辑理论,它是可以被修正的;自发逻辑(logica utens):指我们在理想条件下实际性推理的方式,我们可能没有意识到我们在推理中使用它。Priest认为自发逻辑也可以是被修正的。本然逻辑(logica enes):指关于逻辑本质的形而上学观点,如果持有反实在论的逻辑观,那么就同意逻辑是可以被修正的。所以Priest得出结论:“逻辑是可以修正的,就像任何其他理论一样。在科学、形而上学、伦理学、逻辑学或其他任何理论中,我们选择最符合那些决定什么是好理论的标准的理论。其中最主要的是理论对所要解释的数据是否充分”。这个“充分”可能需要从多个方面来体现,如同统一性、解释力和简单性等。
另一个是T.Williamson(2015)提出的收缩论逻辑观,他认为逻辑最核心的概念并不是从前提到结论的保真性或者一致性,而是逻辑后承(从前提逻辑的得出后承)。在收缩论下的逻辑理论的量化是对象语言的扩充中的量化而不是元语言模型上的量化,这种情况下逻辑的论域针对的是对象,即世界上的对象,不再是语言中的对象。所以在这种情况下,逻辑和科学没有本质上的差别,逻辑真和科学真都是关于世界的真理,两者的区别不是不同领域的断言的区别,而是逻辑真表达的是更为普遍的真。
最后是G.Sher的温和反例外论,Sher强调逻辑与科学的连续性,但不排斥逻辑仍具有特殊性,但其重点在于连续性。连续性体现于逻辑与其他经验科学的知识领域类似,是发现性的和可修正的,不是构造或自己定义逻辑真的。其特殊性体现于逻辑也是区别于其他知识领域,因为它是形式性的、准先验的、具有高度的必然性的、具有整体主义意义上基础性,并且可以接受一种可良性循环的融贯论去修正。
在较为详细的讲述反例外论后,任老师又讲述了一个对反例外论质疑的观点,即对溯因主义的质疑。溯因主义(指对逻辑理论的辩护和修正来源于溯因方法)作为反例外论的核心主张,Holbil(2021)认为其不能作为逻辑理论的裁决者。Holbil认为我们在选择逻辑理论时,证据对于理论的支持本身会受到逻辑观念的影响,不同的观念下会影响理论的选择,因此溯因方法对于逻辑理论的选择并不具有中立性。如在经典逻辑与非经典逻辑争论中,由于其基础性争论通常转向哪种逻辑观念是正确的,这样就导致争论中双方并不会就逻辑应该解释哪些数据而达成一致。据此,Holbil认为我们可能存在四种逻辑观念,即逻辑的语义学观念、逻辑的认识论观念、逻辑作为科学助手的观念和逻辑形而上学观念。所以在溯因方法中潜藏了不同的逻辑的观念,这些逻辑观念对于我们做出的理论判决起着根本性的影响,如果我们对于应该采纳那些前提都无法达成一致,那么我们就不能去进行判决,因此反对了反例外论。
二、 逻辑的规范性
接下来任老师向我们介绍了逻辑的规范性概念。一般会认为逻辑是刻画推理过程或思维中应该如何去推理的,所以对逻辑产生一个规范性论题,即我们的思维和推理活动有服从逻辑的义务。类比伦理学,对于义务我们有两种面向:1.评价面向:指逻辑成为一个正确性标准来对持有信念和进行推理做出评价。2.行为指导面向:既然已经有了正确性标准,它自然引导我们如何去做正确的推理活动和信念修正。
结合反例外论,我们可以得到一个规范性的反例外论论题:逻辑理论与自然科学理论的规范性地位是相似的、连续的和一致的。所以按照科学理论,我们可以得出三个方面的结论:首先是逻辑规范性的特征:和科学理论一样,逻辑理论主要是描述性的。其次逻辑规范性的来源:科学理论的规范性是从对世界的正确的认知中派生,当我们持有世界的真信念对我们的实践做出规范,所以逻辑也应该是如此。最后是逻辑规范性力量:因为逻辑规范性是派生出的、非独立的和非自主的,所以逻辑规范性力量是弱规范的。康德也曾经表述过逻辑的规范性:“不是就单纯的形式,而是就质料而言,逻辑是一门理性的科学;是一门思维的必然法则的先天的科学,但不是关于特殊对象的,而是关于一切一般对象的;逻辑因此是一般知性和理性的正确使用的科学,但不是主观地使用,亦即根据知性是怎样思维的经验(心理学的)原理使用,而是客观地使用,亦即根据知性应当怎样思维的先天原理来使用。”同样弗雷格也认为逻辑具有规范性,他讲到:“同伦理学一样,也可以将逻辑称为规范科学。我必须如何思考,才能达到真这一目标呢?我们必须把我们思维和我们将某物看作真的规则看作是由实真的规律确定的,以后者给出前者。因此我们也可以说,逻辑是关于实真的最普遍规律的科学。从康德和弗雷格的话中我们可以看出两者的不同:康德认为逻辑的规范性来源于知性的先天原理所要求的逻辑的形式性上面,所以康德把逻辑是先天的,但由于康德认为科学知识也先天综合判断,所以先天性并不例外于自然科学,于是逻辑的特殊性在于它的形式性和由形式性带来的普遍性。但是弗雷格把逻辑规范性建立在实在论上,它来源于逻辑的实真性和逻辑规律的普遍性。
G.Russell总结出了三个逻辑规范性的论证。第一个是基于后承的论证:逻辑给出论证的有效性的唯一结论,因此逻辑具有规范性的后果。因为逻辑可以评价出好的论证和坏的论证,并且可以通过前提逻辑地得出唯一结论,所以我们会按照这种标准来进行逻辑上有效的推理,这就体现了规范性。第二个是基于错误的论证:人们在推理活动中常常因为违反逻辑而被指责,所以逻辑是具有规范性的。这一点不难理解,在伦理学中我们会说某人的行为在道德上是不正确的,这种规范性在逻辑中表现为指出他人的论证或推理是无效的,即要求我们遵守一个逻辑的规则。最后一个是基于划界的论证:基于康德的逻辑的定义,它与实际中的推理行为并不是一回事,因为实际中的推理是一个心理过程,但是如何做正确的推理才是逻辑所针对的,这体现出逻辑的规范性。
三、 对逻辑规范性的挑战和回应
既然有支持逻辑规范性的,当然也有反对逻辑规范性的观点。任老师分别向我们介绍了其中三种反对观点和一种维护观点。首先1986年的Harman所提出的怀疑论挑战,他的主要论点是:如果说逻辑给我们的推理带来规范性,但是这种基本逻辑规则在推理活动中并未成为我们必须服从的规范,因此,逻辑的规范性不是构成性的。Harman首先区分了两种推理行为:狭义的推理,即我们在形式演算里做逻辑推理或者数学论证,这种推理确实要符合逻辑;广义的推理指从一个信念有根据的、有理由的过渡到另一个信念,我们可以称其为推理活动,这种推理并不一定要符合逻辑。其次Harman解释了“符合逻辑”的涵义,即如果我有一个信念,并且这个信念在逻辑上包含着另外一个信念,我们就应该接受这个我们已有信念的逻辑后承。在做完这两个准备后,Harman开始了他的论证:
1) 逻辑中有两条普遍接受的原则,即矛盾律和逻辑蕴含原则
2) 根据“符合逻辑”的定义,逻辑蕴含原则在信念上表现为:如果S的信念在逻辑上蕴含p,那么S就应该相信p。
3) 根据“符合逻辑”的定义,逻辑一致性原则在信念中体现为:S应该避免具有逻辑上不一致的信念。
Harman认为在生活中信念修正不一定要遵守逻辑后承封闭性原则(逻辑蕴含原则),当我们发现逻辑所得出比较荒唐的后承时,我们会拒绝接受这个后承,但又不放弃所接受的前提。或以的例子说明,A显然是自己的逻辑后承,但是说如果一个人相信A,那么他就应该相信A吗?这个蕴含明显是不成立的。Harman的第二个反对理由是“杂乱回避”,它指当我相信A时,我应该相信A或B,因为是一个逻辑规则。但是这个后承我们可以继续扩展到A或B或C……,无穷多的后承会引起诸多混乱。这也会引起Harman的第三个理由“过度要求”,即你不可能认识所有的逻辑后承,因为你不是逻辑全知者,所以后承封闭性对我们就成了一个过度的要求。最后Harman要求我们放弃一致性。任老师用序言悖论来解释它:当我们写了一本书后,往往会在序言写这样的一句话“由于作者水平有限,错误难免,敬请指正”,这句话有时并不是因为谦虚而写,有可能我确实知道书中存在错误,但是我并不会把错误写上去,所以书中的每一句话都是我认为是对的,这样就与序言中那句话形成了矛盾,违反了一致性,但这个对于一致性的违背并不会让大家感到错误或不正确的。任老师将这个错误总结为逻辑所给我们的思维义务并不应该成为我们严格遵守的思维义务。
第二个挑战是G.Russell(2020)所提出的,她认为逻辑理论本质上是描述性的而不是规范性的,规范性只是它的派生。对于逻辑理论,我们都知道它作为一个形式理论包含一个由符号和公理和推演规则构成的形式系统,然后通过定义什么是真、什么是可满足、什么是框架有效的、什么是后承关系等概念来描述语言间的关系和句子保真的条件。从这一点上看逻辑理论是一个描述性的理论,所以逻辑理论本身不能得出任何规范性的要求,即使通过保真性得到一个规范性的要求(把真规范看作是我们的认知规范),这样的规范性也只是一种弱的规范性。Russell从而区分出逻辑规范和认知规范,所谓认知规范指信念应当以真为目标,主体S应该相信p当且仅当p为真,这是我们的认知义务。这种意义上来说逻辑理论只具有最弱的规范性,即它要结合认知规范的时候才具有规范性,但它本身并不具有规范性,从而反驳了之前所说的逻辑具有规范性的三个论证。
对于之前的反驳观点,MacFarlane试图寻找出不同于逻辑理论派生出的规范性的另一条路,虽然说Harman和Russell的反驳在某种意义上成立,但是至少可以找到逻辑在我们思维中起规范性作用的这一事实,于是MacFarlane(2000)提出一个桥梁原则,即“如果A是X的逻辑后承,那么从相信X到相信A之间需要满足某种规范性约束。” MacFarlane希望找到这种规范性约束形式,他通过分析36种含有认知算子的模态命题形式。首先他总结出这种规范性约束形式需要满足的五个要求。这五个要求前两个是由Harman的四个反驳理由简化而来的,分别是“过度要求”和“序言悖论”。剩下三个是MacFarlane认为逻辑本身所具有的规范性特征:1.逻辑要求是我们思维的严格义务,这相当于是对康德的逻辑定义的一种回应。2.优先性条件,它指即使我们不具备逻辑知识,即使我们不知道我们具有逻辑知识,没有那种自觉的逻辑知识,实际上逻辑也在我们的推理中发挥着作用,这种规范性还是在起作用,如我们即使不知道矛盾律是一个逻辑规律,我们还是会不自觉地用这样的规律来影响我们的思维和推理。3.避免逻辑迟钝,指最基本的逻辑规则应该对我们的信念有影响,就像解释优先性条件时所,矛盾律这种基本逻辑规则始终会对我们的思维和推理产生影响。MacFarlane使用这五个条件来对他之前所整理出的36种形式做出检验,发现没有一种可以满足桥梁原则的要求,所以我们只能选择一些弱一点的形式来作为一个可以勉强接受的规范性要求,从而对逻辑的规范性做出一些保留意义上的拯救。
对于规范性的最后一个挑战是从反例外论或者逻辑多元论的立场上出发的:如果说有多种逻辑理论,假定不同的逻辑后承关系都是正确的,那么哪个才是逻辑规范性所要求的正确?Steinberg(2018)提出如果说逻辑具有规范性,那么它就要对推理做出一个外部评价和指导。因为坚持这个外部评价的标准,逻辑多元论迟早会坍塌为一元论。假如说我们现在面对两个逻辑理论:一个较强的逻辑理论和一个较弱的逻辑理论,那么最终我们要么用较强的标准要么会用较弱的标准,其会因为不同的目的做出不同的选择从而得到不同的结果。
四、 逻辑规范的特殊性
讲座的最后一个内容为逻辑规范的特殊性,即从反例外论的角度看逻辑的规范性是否具有特殊性。任老师从两个方面出发来分析其特殊性,分别是自主性问题和构成性问题。如果我们从逻辑认识论的观点出发,逻辑规范是自主性的和构成性的。首先是对逻辑规范的自主性问题的分析。任老师提出一个问题:逻辑一致性是自主性规范吗?之前的序言悖论已经反驳了逻辑一致性的规范性,认为它不是构成性的,但是它是否是自主性的?有两个反对逻辑一致性是自主性规范的观点。第一个观点(派生性观点)认为逻辑一致性的规范是从真规范加上语义说明推导出来的。语义说明就是通过真值表发现矛盾命题间只有一个命题为真,再通过“真的东西就是我们必须接受的信念”这一原则得到逻辑一致性必须是我们要接受的原则,这表现出逻辑一致性是派生的。另一个反对观点(Kolodny, 2007)是从证据原则出发,当我们面对两个命题与时,我们相信仅当比有更强的证据时,我们才能相信。当你就接受了这个证据原则,那么你就不可能接受,因为不可能有证据同时表示比强和比强,所以逻辑一致性就通过这样的方式得出。结合上述观点可以得出:逻辑一致性要么通过语义规则和真规范推导出来,要么通过证据原则推导出来,它都不是自主性的。
当然我们也可以给逻辑规范的自主性一个简单的论证:在之前使用证据原则的时候,当我们发现不能同时存在两个相互排斥的证据就已经假设了矛盾律或者说逻辑一致性。亚里士多德认为矛盾律是探究形而上学中最基本的原则,作为存在者的普遍原则,在本体论上它表述为事物不能同时存在又不存在;在心理学上表述为一个人不可能主张一个事物即存在又不存在;在逻辑学上表述为矛盾的陈述不能同时为真。所以矛盾律做为一个逻辑规律,它的逻辑表述实际上给出其语义观念和逻辑规律的成分,而心理学表述就是我们对思维的规范。同时它的基础地位来自于形而上学,形而上学给出了一致性的事物规范性的要求。其次Harman放弃一致性的要求并未表明逻辑一致性不具有自主的规范性地位,因为Harman只是说明我们的思维中还需要有其他的要求如思维经济型要求或社会制度的约束,但没有否认规范性的自主性只是否定了它的压倒性或决定性。最后我们也有独立于真规范的理由,即它的基础地位是由形而上学给出的,来让逻辑一致性成为思维的规范。
逻辑规范的自主性的第二个论证是:逻辑规范和科学规范存在着差异。科学知识的规范性派生于真规范,这里的意思指科学知识的规范要通过它与事实的符合而保证,因为这个科学理论是真的所以我们的信念必须要接受它。而逻辑的规范性可以独立于真规范,它不需要假定与世界的符合,逻辑学所要求的真只是形式意义上的语义学的真,所以逻辑规范可以独立于真规范和认知规范来说明,这就是逻辑规范的自主性。
对于逻辑规范的构成性问题, Harman认为逻辑规范不具有构成性。任老师首先向我们解释规范性的两种类型:调节性规范和构成性规范。调节性规范指活动中规范所施加的对象就可以脱离规范而独立存在,如餐桌礼仪,即使我们没有餐桌礼仪仍然可以吃饭。但是构成性规范指约束对象一旦脱离规范,这个活动本身就不存在了,如足球运动必须在足球规范的约束下才能进行,如果没有足球规则,那么这个活动就不是足球运动了,所以构成性规范对于活动是一个本质性要求。那么对于逻辑规范是否是构成性规范,康德和弗雷格都有自己的回答。康德认为逻辑规范是一种强意义上的构成性规范,因为他觉得逻辑包含着思维的绝对必然的法则,离开了逻辑甚至不能算对知性的合法运用即思考。弗雷格早期在《算术基础》中说否认算数法则和逻辑法则就不能产生正常的有序的思维,但是后期《算数的基础法则》中承认我们会犯逻辑性错误,并且他作为一个反心理主义者,他认为逻辑规则和我们的思维是没有关系的,所以后期的弗雷格把逻辑的规范性变成了一种派生性的弱规范,因为逻辑描述的是实在的结构而不是规范性的思维。
在这里任老师也给我们提供了两个支持逻辑规范的构成性论证。第一个为:构成性的倾向性解释,即我们把逻辑的规范性理解为思维的倾向性,于是出现了强解释和弱解释。根据强解释,我们说服从逻辑就是进行思考和推理的前提条件,我们脱离了逻辑规范就不能思考。根据弱规范,我们只需要承认在思维活动中始终具有服从逻辑的倾向。所以我们可以认为对于逻辑的规范性权威的认可,其可体现为在判断和推理活动中服从逻辑法则的倾向。
第二个论证为:分离规则(蕴含规则)的构成性,我们发现无论是推理还是信念修正活动都不可能离开分离规则。分离规则作为最基础的逻辑原则,它对于逻辑推理具有构成性规范的理由在于对它的任何辩护或拒绝都会被自我反驳。因为你在对其进行辩护或反驳时都不得不使用分离规则。同时对于分离规则不可能具有采用问题,因为如果你已经按照分离规则的形式进行推理,就不需要再去专门采用它,但是你不按照分离规则的形式去推理,那么你也没有机会去采用它,形成了一个两难问题。虽然根据反例外论,逻辑理论和科学理论一样会面对采用和被选择的问题,但是对于分离规则,它拒绝被采用和被选择的条件,所以从这一点看分离规则具有特殊的构成性。
在讲座的最后,任老师给出一个结论:我们可以认为逻辑具有不同的观念,即语义学观念和认识论观念。语义学观念是把逻辑看成一个语义系统,把逻辑真看成是从这个语义系统中的规定推出来的东西,通过逻辑词项的意义转换得到的东西,那么这样的逻辑当然是描述性的,也可以说是分析的和先天的。所以语义学观念下的逻辑,即逻辑理论的规范性是派生的和非构成性的,从而是非例外的。但是认识论下的逻辑,它是我们思维应当所遵守的原则,这个规范是自主的和构成性的,其自主性体现为对于一般认知规范具有独立性。所以认识论观念下的逻辑,即思维规则的规范性是自主的构成性的,从而是例外的。
五、 点评环节&回答问题
讲座结束后,沈榆平教授对讲座进行了评议。沈老师认为任老师的讲述十分专业,尤其对其中诸多相对的观点论述得很清楚、严密和细致,使我们可以更容易地了解逻辑的反例外论和规范性问题。沈老师也十分同意逻辑的反例外论观点,认为逻辑是科学的连续,甚至是科学下面发展的一个分支。从认识论的角度上讲逻辑的元层次问题也是我们不能回避的,今天任老师从哲学的角度讨论了这个问题,向我们展示了诸多不同的观点供我们参考。
在讲座最后沈老师提出一个问题,即逻辑的反例外论是不是对逻辑规范性存在着一定程度的攻击或者说一个例外论者会比较自然地得出逻辑规范性结论?任老师回答道:逻辑例外论会主张逻辑具有一个独特的认识论地位,那么规范性上也是独特的,其体现为是自主性的,它并不需要依赖科学,它自己通过逻辑本身如形式性和先天性就能得到。而反例外论者认为逻辑规范性和科学规范性只有很弱的规范性,因为这种规范性是从真规范结合信念原则派生出来的,当我们区分不同逻辑观念的时候,从认识论观点下看逻辑,其还是具有特殊的规范性地位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