逸仙实践哲学研习会第64期预告|刘作:法权义务在何种意义上是伦理学义务?——对康德义务体系的讨论

法权义务在何种意义上是伦理学义务?——对康德义务体系的讨论

主题
法权义务在何种意义上是伦理学义务?——对康德义务体系的讨论
活动时间
-
活动地址
锡昌堂 504会议室
主讲人
刘   作  中山大学副教授
主持人
徐长福 中山大学教授

题目:法权义务在何种意义上是伦理学义务?——对康德义务体系的讨论

时间:3月20日(周一)下午15:00-17:30

地点:锡昌堂 504会议室

线上:350-956-564(腾讯会议)

主讲人:刘   作  中山大学副教授

主持人:徐长福 中山大学教授

评论人:汤沛丰 暨南大学讲师

              周小龙 中山大学博士后

主办单位:中山大学实践哲学研究中心  

 

主讲人简介

刘作,中山大学哲学系副教授,博士生导师,主要研究方向为德国古典哲学,伦理学。

 

讲座简介

在康德体系中,法权义务存在着外在性与无条件的规范性之间的矛盾。这个矛盾可以在康德强调的“法权义务是间接的伦理学义务”的观点中得到考察。将定言命令运用于人的特殊本性,就得到了伦理学义务。基于人的实践活动的特点,康德不得不将伦理学义务进一步区分为可以被外在强制的法权义务和不可以被外在强制的德性义务。由于法权义务的基本原则可以从定言命令推导而来,因而法权义务属于伦理学。从法权义务可以被外在强制来看,法权义务是间接的伦理学义务。我们不能把“法权义务是间接的伦理学义务”理解为,法权义务只是道德的手段,而应该理解为它是可以被外在强制的伦理学义务。由此,从法权义务与伦理学义务的关系来看,它具有无条件的规范性,从法权义务可以被外在强制来看,它又具有外在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