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哲学前沿”课程讲座第十五讲纪要 | 任远:规范性语句的三种推理类型
2024年6月12日晚,中山大学哲学系2023级研究生“哲学前沿”系列讲座第十五讲在锡昌堂103室举行。本次讲座由中山大学哲学系任远教授主讲,题目为“规范性语句的三种推理类型”,中山大学哲学系黄敏教授主持讲座。

黄敏老师首先介绍了任远老师的研究方向是逻辑学和伦理学,而此次讲座的主题正好与伦理学和逻辑学高度相关,是两个学科交界的地方,研究的是规范性推理。
讲座伊始,任远老师首先说明今天想讨论的是三种规范性的推理,三种规范性推理包括道德假言推理,也就是分离规则用于评价性语句;法律规范推理主要讨论法律三段论,并且法律规范推理和祈使句经常一起讨论;最后是实践推理,实践推理是在刻画从目的到手段的推理时,采纳了表达充分或必要条件的条件句作为前提到结论的主要过渡。这三种推理都是规范性推理,而规范性推理的中心概念就是语句涉及了规范性的信念。而在我们讨论推理的时候,句子是要有真值的,因为在做逻辑推理的时候需要有效性,也就是必然保真性,从前提的真传递到结论的真上去。所以这里的问题就是规范性语句的真值表现在何处;以及规范性推理究竟有没有真值;如果规范性语句没有真值,那我们如何评价这个推理是否有效。任老师接着说明假言推理是一个典型的理论推理,它的有效性是显而易见的,特别是基于分离规则谈推理时。而实践推理通常不是有效的。很多实践推理的形式,也有不少人认为它实际上是属于理论推理,而不是真正的实践推理,所以到底如何在理论推理和实验推理中划定界限是需要我们讨论的问题。
预备概念
任远老师首先从基本概念谈起。推理和论证就是从前提到结论的一个序列,而有效推理就是前提为真的时候,结论也必须为真,也就是说不可能出现前提真而结论假的情况。我们在做有效推理时,通常涉及的都是描述性语句,因为描述性语句是有真值的。描述性语句通常的形式就是“S是P”,是一种表征性的形式,如果它如实的表征了世界的状况,就说它是真的,否则就是假的。而规范性语句是形式是“S应当做P”,它有一种实践性的取向。这里就有一个问题:道德判断(如“吃肉在道德上是错误的”)是描述性还是规范性的,表面上它是“S是P”的形式,而问题是“错误”这个词有没有对应着世界中的一个性质,从而使主项满足这样的一个性质,这里是有争议的,实在论者会认为这种性质当然存在,而反实在论者会否认这一点。但我们一般认为道德判断是规范性的,它包含着一些规范性和实践性的因素。实践性包含着评价性和命令性。“吃肉是在道德上错误的”是一个评价性的说法,这个评价性的说法是否会带来一个定义性的后果,就涉及道理判断和道理动机的关系问题。而命令性是说道德判断有知道行为的作用。这是两个不同的维度,因为评价不一定会导致命令或者行动。
对于规范性语句是否有真值的问题,认知主义者认为规范性语句表达的是一个信念,道德判断表达的是实在中的一种性质。而非认知主义者,特别是反实在论者,会认为规范性语句没有真值,它只是一个情感表达。认知和非认知主义者对于描述和规范的区别,有时候会体现为信念和非信念的态度之间的区别。信念是表征性,相信世界处于某个状态,而欲念相反,要想要世界成为某个状态。如果你有一个欲求,并且你有一个信念,这个信念和欲求相结合就可以导致你去采取行动。从信念到行动有不同的阶段,在不同阶段里面可能涉及到不同的讨论和条件。
任远老师接着回到规范性语句的问题,规范性语句是信念还是欲求,这是一个问题。元伦理学中有一个著名的问题,是道德问题(the moral problem),这个问题考虑三个看上去很合理的立场:(1)认知主义立场:道德判断表达信念;(2)道德判断/行为动机的内在主义立场:道德判断与动机有内在的必然联系,判断本身在概念中就已经包含了动机,判断一个行为正确在概念上蕴含着要去做它:(3)休谟主义的动机理论:动机必须依赖于独立的欲求而不能单单凭借信念,信念本身是没有办法去发动一个行动。这三个立场合在一起,形成了一个表面的矛盾,因为道德判断表达信念,而按照第三条信念又不能产生动机,这就会跟第二个冲突,一个信念怎么会内在的跟动机有一个必然联系呢。那么解决办法就只能是是放弃其中一个,而问题就在于这三个立场直观上都是很让人信服的。
我们再回到规范性信念,规范性信念有没有可能既表达了一个信念,又表达了一个欲求。如果这样,就不存在前面的道德问题了,休漠主义和认知主义的立场都可以得到保留。但问题是我们通常认为这两者是两个相反的状态,相反的方向的心理状态,这两者分别表达是认知心态和非认知心态,认知心态有表征性能,它有真假,而非认知心态只是一个情感或者欲求,它没有真值。特别是我们在发生道德冲突的时候究竟是信念上的不一致产生的冲突,还是欲求上的不一致产生的冲突,还是这两者都有。规范性信念好像是说它既是一个信念,它又具有规范性,也就是说它似乎具有两方面的维度,这样它就结合了belief和desire。有人认为确实存在这样的结合,可以叫它besire。那么规范性信念是否可以叫做besire呢。Smith认为不可能,因为对于以p为内容的信念与以p为内容的欲望,如果知觉到了非p,信念p将不复存在,欲望p则会趋向于继续存在。所以在面对非p出现时,信念和欲望是不一样的,一个想要撤回,一个不想要撤回,所以besire是不融贯的,所以也就不存在。规范性信念既表达了信念,又表达了欲求,这如何可能呢?所以规范性信念这个概率本身就会是一个有争议的概念。
道德假言推理与弗雷格-吉奇问题
然后,任远老师推进到讲座的第二部分:道德假言推理与弗雷格-吉奇问题。如果我们把推理看做一个理论推理,那么它是有真值的,它的有效性也是显而易见的。但是如果采取非认知主义的立场,道德语句表达的是非信念的心理状态,如赞同或不赞同的态度,对规范的接受等,那么道德语句就是非适真性的。这里实际上有两个问题。第一个是推理问题,如果道德判断都没有真值,那么怎样说明这个推理的有效性。另外一个问题叫意义问题,当我们解释一个推理的时候,我们起码应该保持这个推理里面的各个成分意义的跨语境的稳定性。我们考虑以下推理:(F1)撒谎是错误的;(F2)如果撒谎是错误的,那么让你弟弟撒谎是错误的;因此(F3)让你弟弟撒谎是错误的。在这个推理中,第一句和第二句的中“撒谎是错误的”的语境不一样,第一句中它处于一个断定性的语境,而在第二句中,它处于一个条件句的前件,不一定表达了断电,可能是一个非断定语境。断定语境按照非认知主义它表达的是我反被撒谎这样一个情感态度,它是没有真值。但是在非断定语境F2中,没有表达对撒谎的这样一个态度。所以这个论证中有一个意义问题,在断定语境里面断定句表达了情感,非断定语句里面没有表达情感。这就是弗雷格-吉奇问题的两个问题。而弗雷格-吉奇问题的实质是道德词项和描述词项在复杂语句中如何具有完全相同的语义特征。
弗雷格-吉奇问题的解决历史分为几个阶段。首先是上个世纪中叶40-60年代Geach提出问题,Searle批评非认知主义,非认知主义者,以Hare为代表,给出应对方案。到70-80年代,Blackburn前后提出高阶态度方案和承诺语义学方案,并得到了一些批评。到了1990年代-2000年代中期,Gibbard基于规范表达主义立场出发提出的规范语义学方案。最后到了2000年代中期以后,一些哲学家对传统表达主义方案进行了重构和批评,另外Ridge、Boisvert等人提出了混合表达主义方案,想要将表达主义和非表达主义结合到一起。
早期的方案是基于言语行为理论,即语句的意义是在履行相应言语行为中体现的;以及语义推理主义,某个逻辑常元的意义就是它在推理行为中扮演的角色。所以,条件句算子“如果,那么”的意义就在于认识到从条件句前件p和条件句“如果p,那么q”一起得到其后件q的可接受性。从言语行为的角度出,道德语句“撒谎是错误的”无论是单独处于断定语境还是条件句前件的位置,其意义可以得到一致的说明。
然后进入Blackburn的高阶态度方案,即认为道德语句的表面形式是认知性的,其深层形式是表达性的。通过在语言中添加了表达主义算子,用H!(X)和B!(X)分别表达对内容X的赞成和反对的态度。比如,对于道德判断“撒谎是错误的”,其表达主义的形式就是B!(撒谎)。既然描述语句表层是描述性的,深层是表达性的,我们就可以将描述语句的逻辑改事成表达态度的逻辑,表达态度的有效传递。比如,对合取句X⋀Y的断定解释成同时承诺(赞成或反对)两个合取肢的内容,变成态度的合取。通过将道德语句改写为表达主义的形式来解决弗雷格-吉奇问题,这里的关键把F2改写为一个基于态度的合取,变成一个二阶态度(f2b)赞成![[反对!(撒慌)];[反对!(让你弟弟撒谎)]],所以它叫高阶态度方案,因为它是对反对撒谎和反对让你弟弟撒谎这两件事情的合取的一个赞成的态度,是一个二阶态度。所以如果你承诺第一个,又承诺第二个,但是你不承诺第三个,就会导致态度的冲突。所以他用态度的冲突来解释为什么表面上看推理是有效的。但是这个方案也有一些批评,主要是针对F2改写为f2b时是否合理。
有了这些批评后,Blackburn换了一个方案,提出了承诺语义学方案:把信念和非认知态度的表达都看成是承诺的心理状态。断定某个描述性语句,就是承诺相信该语句的真值条件实现;断定某个评价性语句,就是承诺接受该语句表达的非认知态度。用一个承诺同时把认知和非认知的东西结合起来。此时,道德判断的条件句不是用于表达高阶态度,而是体现了承诺的“束缚于逻辑之树”的特征,也就是说承诺也要遵循逻辑上的句法特征,用分枝方法解释非断定语境中的规范性陈述的意义,这与解释断定语境中的非规范性陈述的方法相同。所以他将两者统一起来解释,不管对于规范性语句还是非规范性语句,任何形为“如果p,则q”的东西,都可以按照经典逻辑的语义,就是承诺“非p或q”的组合。条件句承诺X→Y等价于┐X ⋁Y,产生两个分枝┐X(不接受X)和Y(接受Y)。此时,对于接受前提X,X→ Y,但不接受Y,可以得出两个分枝:分枝1接受前提X,不接受X,不接受Y;分枝2接受前提X,接受Y,不接受结论Y。两个分枝都将得出不一致,因此无论对于信念还是态度的承诺,论证X,X→Y/Y都是有效的。对于这个方案的其中一个批评是质疑态度不一致能否还原为逻辑不一致。考虑两个推理:(G1)撒谎是错误的;(G2)如果撒谎是错误的,那么谋杀是错误的;因此(G3)谋杀是错误的,以及(G1a)撒谎是错误的;(G2a)反对撒谎且不反对谋杀,这是错误的;因此(G3a)谋杀是错误的。按逻辑的方式改写这个G2,把它变成 G2a 之后,我们看第一个推理直觉上是没有问题的,但是第二个推理跟第一个推理实际上是不一样,改写之后推理的效力就是完全不一样了,而且我们直观上会觉得这样一个推理并不像第一个推理有那样一个有效性。这个批评就是认为把态度不一致还原有逻辑不一致,这种还原方法不一定成立,这就涉及到其实伦理主张的错误不一定是逻辑错误。信念的不一致是说信念X的真排除了Y的真,而欲求的不一致是说两个欲求不能同时被满足。具有不一致的信念可算作是认知上的不理性,但是具有不一致的欲求,则不一定是实践上的非理性。所以,并不能够简单的把态度不一致还原到信念不一致上去讨论。斯蒂文森指出,道德推理论辩中常常同时包括信念分歧和态度分歧,但态度分歧占有主导的位置。因为信念分歧我们通过详细的讨论,通过充分的占有信息,我们总是被替代,达成某种程度上的一致,但是态度分歧很难通过我们的信念来达成一致。赞成p和反对p的分歧,是态度分歧,与相信p和不相信p的信念分歧,是不同类型的分歧。即使分歧双方在所有事实问题上达成一致,即不存在信念分歧,他们仍然可能对该行为持有不同的情感态度,这是道德分歧的主要来源之一。
任远老师然后介绍了规范表达主义的方案:一个道德行为是错误的,当且仅当该行为的施行者感到内疚而旁观者感到愤怒,这是合理的;其中“合理的”的含义即是被某规范系统N所接受或允许。这个方案把一个道德判断解释成我们看对一个规范的接受,把规范的接受体现为某种情感表达的适当性。把规范判断(如“撒谎是错误的”)限制在特定规范系统N中就成了描述判断(如“对撒谎行为感到愤怒是N-允许的”)。从系统外看来,这些谓词说明的是系统N的规范性,对于系统内而言,这些谓词就成了描述性的,因为一个事情在N中是禁止的还是允许的,是一个事实问题。所以就可以将规范问题和事实问题合并,对包含规范算子的推理与普通推理用统一的方式处理。把这个撒谎是错误的用规范表达主义的形式变成对撒谎感到愤怒是合理的,再把它转化成系统N内的描述性形式,即对撒谎行为感的愤怒是在N系统里是允许的。所以一个既有规范又有描述的这个表面形式,过渡到这个规范性形式,但是可以把它改写成描述性的形式。一旦我们改成描述性的形式,它的推理就没有问题了。
之后是最近十几二十年才兴起一种方案,混合表达主义方案,它主张道德语句既表达了认知性的信念(描述性要素),又表达了非认知性态度(规范性要素)。其中,描述性要素解释了道德语句的逻辑和语义行为(真值条件方面),规范性要素解释了道德语句的规范力量(评价和动机方面)。根据混合表达主义,对于“撒谎是错误的”这类句子,通过其意义,表达了(1)“撒谎具有某种属性X”的信念,(2)对撒谎具有态度A,因为撒谎具有属性X。这样就把规范性语句拆成了两个阶段。第一个阶段只需要涉及描述性成分,不涉及规范性成分。这样将两个成分分离开,来说明推理主要是基于它的描述层面,而不涉及到它的规范层面,通过对道德语句的描述性层面(信念方面)的说明而避免弗雷格-吉奇问题。这与蔑称语类似,蔑称语可以看作混合了描述性内容和贬低冒犯性的意味或用途。把规范性词项所表达的非认知性态度理解为某种形式的习规隐含(conventional implicature)或会话隐含(conversational implicature),从而把规范性推理看作是某种语用推理。解决弗雷格-吉奇问题的演变从早期的这样一个言语行为理论,到后来的这个表达主义方案,到最后的这个混合表达主义方案,都是要解决这个规范性和描述性的关系问题。以上是第一种推理类型道德推理,它的直观有效性是很明确的,这种规范性推理,我们还是把它当理论推理来看,并不是一个真正意义上实践推理。
法律规范推理与约根森难题
接着,任远老师推进到讲座的第三部分:法律规范推理与约根森难题,来讨论第二种推理类型。法律推理经常涉及祈使句和命令句的推理。祈使句或命令句不表达断定语力,因此表面上不具有真值,它有命令或者行为驱动的语力。Jorgensen发现以祈使构成前提和结论的语句序列,仍然可以构成直观有效的推理。比如下面的推理:I1 遵守你的诺言,12这是你之所以为你的前提,I3因此,遵守你的诺言!以及J1 所有的诺言都会被遵守,J2这是一个诺言,J3因此,这个诺言会被遵守!这两个推理都具有相当的有效性。通常法律规范三段论推理的一般格式是:做A得到惩罚P是某项法律规则;S做了A;因此,S应该得到惩罚P。这类似三段论,但是其中的描述性语句变成了规范性语句,这个推理是否还是有效推理是值得讨论的。不借助真值条件语义学,如何说明一类包含非断定句的推理的直观有效性。约根森难题的核心仍然是要说明规范性推理与逻辑推理的关系,如果逻辑推理被理解成以保真性和逻辑后承关系为核心的推理的话。
约根森的解决方案是区分祈使句中的两种成分,命令成分(表达要求的意向成分,/语力)和陈述成分(表达要求的主题成分,/内容)。陈述成分是具有真值的内容,当祈使句提出的要求被实施了时,该陈述为真。这样就可以通过提取与祈使句I对应的陈述句S来构建相应的逻辑推理,并且将两个成分做了分离。这种方案是对规范性推理中的陈述部分使用真值条件语义学,从而间接地将基于真值的逻辑应用于祈使句。能不能够做这样分开就是问题的关键。Jorgensen主张,“陈述成分的功能在于使命令接收者更好理解说话者的意志内容以保证按照意志内容的指示完成相应行为或达致相应状态。”他方案就是希望构造一个基于陈述成分来做的逻辑。
有一些对这种思路的批评:其一是约根森本人描述的提取与祈使句对应的陈述句来构建相应的逻辑推理的过程并不完整。具有同样表面句法形式的祈使向在不同语境下可能对应着不同的陈述句成分,这就使得对应关系具有不确定性。比如说同样是“你去把门关上!”也许是因为开了空调要省电吧,也许是因为我们在谈话不想让其他人听见。可能性很多,但是它的陈述成分都是一样的。其二是即使这种对应米系能够简化确定下来,假定祈使句K1对应着陈述句S1,K2对应着S2,且S2是S1的逻辑后承,但祈使句K1和K2之间具有怎样的逻辑关系仍然不清楚,从K1的可接受性就可以推出K2的可接受性吗?Jorgensen自己也意识到“普通逻辑规则对于从命令语句中分化出来的陈述成分是有效的,但难以找到适用于命令句的逻辑规则。”
所以又有另一种解决方案:赋予祈使句以准逻辑值,如行为被“实行”/“未实”,当祈使句祈使句K1(如:请准时到达)对应的陈述句S1(如:准时到了)为真时,K1处于要求被“实施”的状态。这时祈使句之间的关系,就是“实施”值是否被传递的关系。但是这个方案的困难时,如果把“实施”这种准逻辑值应用于命题内容时,是否像真值条件语义学那样满足相应的逻辑运集的标准的布尔代数语义,如(A⋀B)被实行是否当具仅当A实行且B实行以及道义逻辑中的罗斯悖论。所以,刻画应然陈述句的道义逻辑并不能解决祈使句的推论正确问题。
法律规范三段论与传统三段论表面形式上是一致的,都好像是从一个全称命题出发,推出一个具体的特称的应用场景。在法律三段论中大前提J1描述了一般性法律规范,小前提J2描述了某个事实,结论J3得出个别法律规范。即如果做A是每个人应守的规范,那么S应该做A。
但是从法律实践的角度而言,一般法律规范并不逻辑蕴涵着个别法律规范。凯尔森也说,因为法律规范的效力来自于创立规范的意志行为,立法者无法预料到未来特定情形中会存在着例外情况使得裁决者(法官)产生不同于创立一般规范的意志行为,从而使得在具体情形中产生的个别规范并不涵摄于一般规范之中。也就是说实际上刚才那样的推理表上看上去是有效的。但是在具体场景中应该怎么去理解又另当别论。所以对法律推理来说,个别规范的效力的确立不是一般规范加上概括原则的逻辑演绎,而是出于法官的意志行为。也就是说,经典逻辑不适用于从全称规范到单称规范的推导。这就是规范逻辑的怀疑论。这就是第二种推理类型法律规范,这种推理仍然是有很强的一种直观有效性,但是当然没有第一种推理类型那么强,它的推理从全称到个别这样一个推理之间是有一个gap的。
实践推理的有效性问题
第三种推理就是实践推理。理论推理关注的是与信念有关的推理,实践推理关注的则是与行动相关的推理。信念的典型特征是具有真值,与信念有关的推理从而适合用真值条件语义学来刻画,真值条件语义学的中心概念就是后承关系。从前提到结论是否具有保真性乃至具有必然保真性成为评价理论推理的核心标准。而实践推理不一样,它是联系意愿与行动、目标与手段之间的推理,处理的是在某个知识或信念背景下通过怎样的行动计划去实现欲求或达成某个目标。
实践推理的典型结构是:(1)意图去实现某个目标,(2)有关目的-手段的信念/知识(3)承诺去采取行动(实施该手段)。其中,目的-手段的信念,可以表述为:充分条件(某行动对达到目的是充分的:只要采取行动A,就可以实现目标G;但行动A不是唯一手段,也不一定是最高效于段或最佳于段);或必要条件(某行动对达到目的是必要的:只有采取行动A,才能实现目标G;也即如果要实现目标G,就必须采取行动A)。不管是充分条件还是必要条件,这样一个推理是不是有效推理?比如,我想要做一些事情,我只有采取这个行动A而才能做这个事情,所以我应该做A,这是不是有效推理?或者只要采取了行动A,我就可以达到我的目标,所以我应该做A。这体现为一个承诺,或者一个命令,或者一个要求,或者一个规范性的信念,我应该去做这个事情。这是不是一个有效的推理?这是值得思考的一个问题。目的-手段的表述还有各种变体:最佳策略(要实现目的E,有不止一个手段M1,M2..),目标分解(要实现目的E,需要先实现目的E1,E2..),冲突消解(用于实现目的的手段会带来不想要的副作用A1,A2...)等。从这些各种变体就可以看出,“如果你想要达到目的a,如果你做了行动 m 你就能够达到目的,那么你就应该做m”这种推理是可废止的推理,因为有各种情况都可能导致要实现a并不一定要做m。
实践推理有三种研究进路。首先是道义逻辑(Wright,1951),聚焦于道义算子(如“应该”或“有义务”)的真值条件的语义特征。这是用逻辑的方法来处理实践,但是用逻辑去处理这个应该的时候,会忽略很多跟实践相关的要素,比如说信念、欲求、意图,很难用应该的语义学去分析。其次是BDI 模型(Cohen & Levesque, 1990;Rao & M.P. Georgeff, 1995),这是以意图为中心,通过对信念-欲求-意图三者之间的关系的分析来刻画理性行动要满足的条件,并加上时态序列和行动序列的递归定义说明。最后是论辩方法(Walton,2007),它是目标驱动的、以知识为基础和以行动为导向的推理。我们想说明这三种规范型推理模型之间是不是有一些联系。
对于实践推理的结论,在亚里士多德那里,实践三段论的结论通常是行动。但是当代学者有不同的看法:根据(Audi2006)和(Raz2020),实践推理的结论是规范性信念。根据(Broome2013),实践推理的结论是意图。根据(Dancy 2018),实践推理的结论是行动。Streumer (2010)概括了不同的情况,并主张上述三种情况都是实践推理。
实践推理从信念到行动有三个不同的阶段。从规范性信念(我应该去做某事A)到行动意图(我打算做某事A)到行动(我做了某事A)可以看成某个行动从有理由的愿望到完成的不同阶段。所以规范性信念不仅是一个信念,还表达了一个理由,它表达的是对世界的认知。规范性信念用于表达行动的理由,描述性信念用于表征对世界的认识。Raz说,“实践推论最简单的重要形式具有一个陈述操作性理由的前提,一个或几个陈述辅助性的确定性理由的前提,以及一个陈述某人有理由实施某种行动的结论”。所以一个规范性信念体现为一种实践理由,也就是说,应当做什么在逻辑上就等于说我有理由做这个事情。这里逻辑等值的意思是指“那些证明由之得出的一个结论是正确的前提,也能够证明由它们得出的另一结论是正确的。一个陈述所蕴含的每一结论,另一陈述也同样蕴含”。正确性对于两边是一样的,蕴含关系对两边也是一样。“应当”陈述和“有理由陈述”具有相同的推论力量。由于不同理由是会发生冲突的,Raz在决定性理由、绝对理由和表面理由,以及强势理由和排他性理由之间做了区分。
提到理由,我们又回到之前谈到的休谟主义,理由不是个信念而是一个欲求。休谟主义的目的论论证(Smith, 1994):(1)具有动机性理由,特别就是具有某个目标;(2)具有某个目标,就是处于要求世界与之符合的某种状态;(3)处于要求世界与才符合的某种状态就是具有欲求。因此,具有动机性理由就是指具有某种欲求。
然后任老师接着讨论了规范性信念与行动意图之间的关系。如果判断-动机内在主义者是正确的,主体S具有规范性信念“我应当做A”或“做A是正确的”,蕴涵着S至少有可废止的动机去做A。但只有当主体权衡了各种理由,对可能冲突的欲求或愿望进行排序,并反省了自身的行为能力之后,通常才会形成行动意图,即为了实现目标而承诺某个局部的行动计划,后者体现为在时间进程中的行动序列。如果主体S不相信自己具备相应行为能力而又形成了行动意图,S就会被认为是实践非理性的。Broome把从规范性信念到行动意图的推理过程称为“自制推理”(enkrasic reasoning),它体现了理性的自制原刺要求,即你意图去做你相信应当去做的事情。
从行动意图到行动的落实,需要的是实际上具备的行为能力,以及并非处于抑郁或意志薄弱等实践非理性状态。主体S打算做某事,但因为突然丧失行动能力,导致动无法完成,对于这种情况,Broome认为它与事实上完成了行动的情况,可以对应着完全相同的心灵过程,即两者可以是经历了相同的实践推理。所以他把实践性推理定位于意图,如果这样,那么实践性推理既不同于规范性信念,也不同于行动。但Dancy则主张,实践推理的实践性特征正在于行动的完成,在于某个世界状态的实现。
对于理论推理与实践推理,Broome也不同意把规范性信念当作实践推理的结论。“当推理的结论是你应当做什么的一个信念或你有一个理由去做什么的一个信念时,我不会把它当作一个实践推理。它是一个具有规范性内容的理论推理。”(Broome,2013)。并且表达意图的标记词常常不是显著的而是静默的,因此难以与表达信念的句子区分,Broome认为这可能导致实践推理与理论推理的混淆。
三种推理类型的关系:理论推理与实践推理
最后任远老师讨论了三种推理类型的关系。道德假言推理MHR和一般的认知性假言推理都具有下述格式,两者的区别只是在于所涉及的信念是规范性信念还是描述性信念:信念p;信念(如果p,那么q),因此,信念q。与此对照,典型的关于目的一手段的实践推理PR具有下述形式:主体S想要达到目标G,S相信做A达到目标的有效手段,因此,S应当采取行动A。
实践推理具有几种不同表述:反思版本的实践推理(RPR):实现日标G是合理的;如果要实现目标G,就应当采取行动A;所以,采取行动A是正确的。反思版本的实践推理RPR比起IPR省略了下述前提:“如果实现目标G是合理的,就要实现目标G”。意图版本的推理对应的规范性信念版本的推理如下(NBPR):S相信目标G是值得求的;S 相信如果要实现G,就应当采取行动A;所以,S相信采取行动A是正确的。意图版本的实践推理(IPR):意图p(我有达到目标G的意图),信念(如果p那么q))(如果我要达到目标G,那么我要做A),意图q(我有做A的意图)。按照这种表述,实践推理IPR和作为理论推理的道德假言推理MHR的区别是态度类型的区别,而不是推理内容的区别。
这里涉及到一个理论,怎样把信念和欲求做一个统一,这里有一个新的统一方式。前面我们说的besire是一种统一方式。另外一种统一方式是欲求[that p]就是相信[有理由带来p],因为你这个你想要的这个东西是理性的欲望,而不是非理性的欲望。“要实现目标G”就是“相信实现目标G是合理的”。所以就是把欲求看成一个第一人称的规范性信念。第一人称规范它有一个强烈的行为驱动的这样的因素,我相信应该样做,意思是说我想要这么做。而第三人称规范是一种行为评价,通常是说这个东西在道德上正确的。
接着我们将反思版的实践推理RPR改写成具有道德假言形式的推理(HRPR):实现目标G是合理的;如果实现目标G是合理的,那么采取行动A是正确的;采取行动A是正确的。问题是这是不是一个有效的推理。实践推理是一个可废止的推理,从逻辑上不是有效的,但是一个假言推理是理论推理,通常是一个有效的推理。所以如果将实践推理改成一个假言推理,它是不是就变得有效呢?比如,RPR的条件句前提是“如果要实现目标G,就应当采取行动A”,改写成HRPR的条件句前提“如果实现目标G是合理的,那么采取行动A是正确的”,这样改写似乎差别不大,但是这样是否就将实践推理改成了一个假言推理也是一个问题。
三种推理类型涉及的条件句分别是:道德假言条件句:如果S做B是正确的,那么S做A是正确的。法律规范条件句:如果做A对每个人是合理的,那么S做A是正确的。目的-手段条件句:如果实现目标G对S是合理的,那么S做A是正确的。在改写之后,我们能否将三种推理都变成一个假言推理是一个需要讨论的问题。
最后老师总结了规范性语句推理的三种类型:道德假言推理最接近理论推理,但以规范性语句为内容的条件句并不遵守实质蕴含的推理模式,尽管道德假言推理直观上是有效的。祈使句推理和法律三段论的问题与道德假言条件句类似。但是描述性内容和规范性事求(语力)的二分成为这类推理中非常典型的特征,比道德假言推理更为明显,所以它看上去就离理论推理更远一些。实践推理中的目的-手段条件句,既不是实质蕴含条件句,也不是严格蕴含条件句,而是类似于表达因果关系的条件句。到底理论推理和实践推理的边界在什么地方?我们能不能通过这样一些改写或对这样一个信念欲求的关系和信念欲求意图之间的关系的一个讨论,用改写把实践推理改成理论推理?理论推理和实验推理的边界到底是在什么地方?如果说理论推理是关于信念的推理,而实践推理关于行动的推理,那么规范性信念到底处在哪一头。理论推理和实践推理的另一个区分是不是基于真实条件的有效推理和可废止推理之间的一个差别呢?关于理论推理和实践推理之间的边界,任远老师说今天也没有给出一个结论,但是他试图通过其中一些改写来说明边界是不可以移动的。
互动交流环节
在互动交流环节,多名同学积极地向任远老师提问。有同学询问“如果实践推理的结论是意图和行动的话,那我们是否还能说这是一个推理的行为?”,老师回答指出这是因为已经把推理界定为理论推理了,可以对推理做更广义的理解,看做从一个前提向另外一个结论的过渡,看成从一个想法到另外一个想法的一个有理由的变化,可能既涉及到信念又涉及到欲求。对于“我们是否承认有关于未来事实的信念,我们在此时无法知道未来事实的真值”的问题,任老师表示在时态逻辑中经常处理关于未来的信念,但是这是否能平移到关于意图和关于行动的逻辑上,主要是看如何理解意图,是否能用真值去刻画它。有同学问:“一些对行动的规范性的论述说一个行动它可以是有描述性的规范特征和规定性的规范特征。那么人的规范性信念是否也会有描述性的规范和规定性的规范?”。任远老师对此表示,把规范性信念找出这样两个维度出来分别表达描述性的成分和规定性的成分,这有点像混合表达主义所干的事情,但关键在于一个描述性的规范性信念的成分的属性究竟是规范属性还是非规范属性。
最后,讲座在热烈的掌声中圆满结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