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哲学前沿”课程讲座第五讲纪要 | 黄敏:分析性之辨——分析哲学的合法性问题

       2024年3月27日晚,中山大学哲学系2023级研究生“哲学前沿”系列讲座第五讲在锡昌堂103室举行。本次讲座由中山大学哲学系黄敏教授主讲“分析性之辩——分析哲学的合法性问题”,由中山大学哲学系任远教授主持。

       主持人任远教授首先介绍了黄敏教授在分析哲学的意义问题上所开展的工作,并且强调意义问题在分析性中的重要地位。接着,任远教授谈及本次讲座的副主题——分析哲学的合法性问题,他以中国哲学的合法性问题类比于分析哲学的合法性问题,强调分析哲学的合法性问题在英美哲学传统中就等于哲学合法性问题,因此讲座的主题就关涉到哲学的根本问题。由此任远教授对于黄敏教授的此次讲座表达了期待。

       讲座伊始,黄敏老师首先概括了分析哲学合法性问题的缘起,即分析哲学的自身意识问题。虽然分析哲学在社会建制上并没有面临合法性危机,但是在学理上分析哲学的合法性仍具有模糊性。哲学的合法性问题就是哲学这门学科是否具有自身独立性问题,同时也就是哲学和科学之间是否存在连续关系的问题。如果哲学和科学具有连续性,那么哲学的合法性就存在问题。因此本次讲座希望澄清分析哲学的合法性,并且将其与分析性问题相联系。接着,黄敏老师简要地介绍本次讲座的思路:从分析性与分析哲学的关系出发;在此背景下引入蒯因对于分析-综合两分法的批评,最终对于蒯因的批评进行回应和修正。这种回应在分析性与分析哲学关系的背景下意味着重新考虑分析哲学和自然科学的连续性问题。

 

分析性与分析哲学

 

       黄敏老师将分析性的起源回溯到康德最初对于分析判断和综合判断的区分,康德认为分析判断就是主词所表达的概念包含谓词所表达的概念,不需要借助概念之外的知识;而综合判断则是主词所表达的概念未能包含谓词所表达的概念。这个区分表明了判断在何种意义上表达了知识的内容。分析哲学对于这个区分进行不同的批评和改进。艾耶尔认为康德的这个区分同时使用了心理学标准和逻辑标准,弗雷格则让分析命题摆脱心理学标准,使其单纯从逻辑中导出,而综合命题则还需要非逻辑的前提。因而分析命题和综合命题的区别在于命题得到辩护(justification)的方式。辩护本身意味着某命题的前提,在早期分析哲学中,辩护最终是通过逻辑进行的。因此,在逻辑得到充分完善的情况下,这是一个逻辑的划分。根据这个划分就区分了逻辑的内容(逻辑知识)与非逻辑内容(经验知识或形而上学知识),区分的认识论标准在于是否具有自明性。卡尔纳普则将逻辑命题看作是依据约定为真的东西,它们是逻辑概念的定义。卡尔纳普认为分析命题是依据意义为真,而综合命题需要依据事实为真。逻辑命题因为是依据约定为真,因此并不表达知识。区别于弗雷格,卡尔纳普不承认逻辑知识。

       接着,黄敏老师解释了为何这一区分对于分析哲学如此重要。预先需要澄清的是:什么是分析哲学?从分析风格上看,分析哲学要求思考的清晰度,表达的精确性和论证的严格性;从分析方法上看,分析就是澄清概念意义,对于概念进行分解以展示其逻辑结构;从元哲学角度看,分析哲学需要为哲学主张的有效性和必要性进行辩护。从历史的角度看,对于分析方法的系统讨论工作起初集中在逻辑主义数学哲学领域中。逻辑主义计划为数学基础进行辩护,这触及到辩护和分析的深度联系。逻辑主义认为,数学的基础就是逻辑,如果要让数学从逻辑中推演出来(为数学辩护),就要将数学语言转化为逻辑概念,这就需要对于逻辑概念进行分析,辩护了逻辑就是辩护了数学基础。然而最早的两位逻辑主义的代表人物弗雷格和罗素对于分析、辩护和逻辑三者内涵的阐释存在差异。弗雷格将分析理解为一种理性建构,它表明数学概念如何从已经把握的概念中构造出来,分析表明了理解顺序而罗素将分析理解为表明实在一般的逻辑结构。相应地,在辩护概念上,弗雷格认为辩护就是有效表明数学知识最终是理性的,在罗素看来辩护就建立在实在的逻辑结构上。最终两者展现的逻辑观是完全不同的,弗雷格崇尚一种理性主义的逻辑观,主张将逻辑视作理性能力的展示;罗素则认同实在论逻辑观,逻辑自身只是展示了实在结构。

       因而,在这种差异下就出现了不同哲学类型。艾耶尔不将哲学看作知识,哲学仅仅是分析命题,科学才提供知识。分析哲学史家哈克用以问题为标准来区别两种类型,一种是询问概念内容的意义问题,另一种则旨在回答真理问题。真表现了事实,因此真理问题也是事实问题。进一步考虑关于分析的认识论动机与形而上学动机间的对立关系,可以有助于理解分析与哲学的关系。形而上学动机指的是分析所揭示的是对象本身的逻辑特性,因此,分析所得到的是形而上学真理;认识论动机分析产出分析命题,其所揭示的是概念的推理特性或内容,由此确保相应知识的可辩护性。最终以这两种动机来区分两种哲学类型,认识论动机的哲学想要为分析提供系统的哲学辩护;而形而上学动机的哲学则致力于将哲学科学化,允许科学和哲学有连续性。

 

蒯因对于分析/综合之分的批评

 

       蒯因是基于形而上学动机来批评分析/综合之分的,他直接针对的是卡尔纳普。蒯因认为这种两分并不成立,不存在基于意义与事实之别的那种分析命题,只存在某种意义上的分析命题,他称之为刺激分析性。蒯因意在推翻对分析性的形而上学解释,这种解释承认分析性作为一种客观性质的存在。他取消了这种区分,那么分析性与综合性不再具有确定外延的概念,这意味着不再有相应的客观性质存在,也由此不承认意义实体的存在。

       黄敏老师指出蒯因的批评使用了一种分析技术。我们借此可以确定语言所谈论的东西是否具有独立于语言的客观性。这种分析技术依赖于一个核心概念:外延性。在一个句子中如果换一个相同的指称而不改变句子的真值,那么这个指称就具有外延性。只有合乎外延性要求的词项(或语境)才具有可接受的语义(指称),这被称为外延主义。由于指称词项通常会有用于识别对象的内容(识别标准)与之联系,因此可以把外延性要求改述成非循环条件。此条件指的是只有能够用非循环的标准来加以识别的事物,才具有客观存在。所谓的“非循环的标准”,就是指不需要知道原来那个词所指称的是什么,就可以利用这个标准来确定其指称。

       在卡尔纳普看来,逻辑公理自身是规范性而非描述性,逻辑真理因为定义了逻辑概念而为真,因此,在确定逻辑公理为真时,并不意味着对相应事实的承认,这是一种“约定(convention)”的结果。因此意义和事实是截然区别的。然而,蒯因的批评在于:(1)一条约定应当明确什么行为是合乎约定的;(2)按照非循环条件,不能用待定义的概念来说明什么行为合乎约定;(3)逻辑约定是一种普遍性约定,因此这种说明需要逻辑概念;(4)逻辑概念不可能是用约定来定义。黄敏老师将此论证以另一种等效方式给出:(1)一个特殊的行为是否合乎约定,这一点需要参照约定的内容进行辩护;(2)按照非循环条件,在给出辩护时,不能用到约定所要定义的概念;(3)在给出辩护时,不可避免要用到逻辑概念;(4)因此,逻辑概念不可能是用约定来定义的。

       蒯因的批评在黄敏老师看来所带来的哲学后果在于:假若意义是实体,那么依据意义为真的命题就绝对地区别于其他命题。如果这种区别不存在,那么意义也不会客观存在。如果这种关于意义的研究和讨论不能与事实问题分开,那么逻辑经验主义心目中的哲学和科学是连续的,分析哲学的独立地位就不存在,其合法性也就无从谈起。

 

Boghossian的回应

 

       Boghossian对于蒯因的批评进行了回应,他首先区分了对于分析性的形而上学解释和认识论解释。所谓形而上学解释就是关于句子p的意义的事实辩护了p的真。按照Boghossian,关于句子p的意义的事实 = p的意思是(例如)“q”。认识论解释指的是S对句子p意义的理解让S正确地认为p是真的,在此S对句子意义的理解就是知道p的意义。黄敏老师指出这两者的区别在于形而上学解释与认识论解释并不是一体的,形而上学解释的失败并不意味着认识论解释的失败。原因在于,如果我们不把“S知道p”解释为S与p之间的关系,那么即使p并不存在,S知道p也是可能的。因为p在认识论解释中并不是一个意义实体。

       在此区分上,Boghossian认同蒯因的批评推翻了形而上学的解释,但他认为蒯因没有推翻认识论的解释。蒯因对于分析性进行分析后得出的结论是:分析性或者分析命题不是一种客观性质。进一步,Boghossian追问为何蒯因没有推翻认识论分析性,他在蒯因的论证这发现了避开循环的两条路径。其一是在运用约定定义时,不需要说明所使用的就是那个约定定义;其二是在对逻辑概念运用约定定义时,实际用到的逻辑概念并不参与循环。因此产生了两种反驳思路,第一种诉诸授权(entitlement): 只要求使用被定义概念的人正确使用了这个概念,而不需要他自己判断自己的使用是否正确,这意味着主体可以以外部的或者第三人称的方式获取支持,因此她不需要获取约定定义的内容就可以被认为其使用合乎约定。第二种诉诸语用学循环(pragmatic circle):在辩护时我们使用逻辑概念,这是因为我们的推理过程实际上遵守逻辑规则,而不是因为逻辑概念参与构成的命题充当了辩护的前提,这种循环也需要外在主义的支持。

 

这个回应的不足以及改进

 

       黄敏老师认为Boghossian的回应并非完美。首先是授权的问题。授权之所以可能是因为第三人称支持了主体信念,但是,Boghossian认为,只有当他人可以为主体的信念提供辩护时,她的信念才能得到授权。这样蒯因的循环就依然存在,Boghossian的解决方案只是延迟循环,没有取消循环。那么如何逃脱这种循环?

       黄敏老师认为可以从赖尔关于know-how和know-that的区分中得到启示。Know-how意味着主体有能力做某事,当引入外部主义的entitlement概念时,其实就是在用know-how来评价主体对于语言的理解。如果将授权看作是辩护,那就是在主张know-how可以还原为know-that,但是我们可以不用承认这一点。

       语用学循环的要点在于把普遍的规范性的约定与特殊的使用实例区分开,并让辩护停留在使用实例上。蒯因的论证表明那样的普遍约定不能用在这样的辩护中,我们也不能承认那样的普遍约定实际上支持了具体的使用。而这意味着意义不在使用行为之前,而只在于特定使用的行为中,这样就呼应了维特根斯坦后期立场,“意义在于使用”。

       讲座最后,黄敏老师得出结论:不存在形而上学意义上的分析性,认识论意义上的分析性是可能的,从认识论动机来看,分析/综合之别是可以成立的。正是如此,哲学有自己的专属任务,其成就并不体现为哲学知识,而是使(其他)知识成为可能。与此对照,关于分析性和意义的认识论解释如果成立,那么我们就可以把蒯因基于非循环条件的论证看作是对形而上学动机的归谬论证,它表明不能从这种动机出发来理解分析性和意义。

 

讲座评议和提问环节

 

       讲座结束后,任远老师对于黄敏老师的讲座进行简要评议。他认为,黄敏老师的讲座得出了很宏大且深刻的结论。但是关于形而上学动机和认识论动机的区分问题有待商榷,蒯因不承认意义实体是否意味着对形而上学动机的反驳也有待进一步讨论。同时,如果任何对于逻辑规则的辩护都要进入循环,那么这种可循环性是否能为认识论分析性的辩护?最后任远老师认为辩护本来就有外在主义和内在主义的区分,这里作为外在主义的授权是否是外在主义辩护的一部分?黄敏老师回应道:蒯因不承认意义实体的这种唯名论处理仍然具有其自身疑难,比如翻译不确定性的问题。这样他就无法保留意义的同一性,这样,若要保留意义,那就要否认非循环条件对于意义概念的适用性。在对于授权和辩护的关系上,讲座所采取的是Burge对于辩护的看法,Burge认为外在主义的辩护并不是真正的辩护,辩护必然是要诉诸命题知识的。

       在提问环节中,有同学问道,如果我们要反驳蒯因的批评,即辩护约定且要非循环,那么用来辩护这个约定所用到的逻辑不是约定中的东西,那么这是否与新康德主义的观点相一致,即存在一个人人共有的先天逻辑观念来为这种规范性所辩护?黄敏老师回应道:关键在于这种先天的东西不能被主题化,必然要保持其匿名性。正如理性一样,我们并不谈论理性本身是什么,只是谈论什么是合乎理性的。接着,有同学提出,如果哲学的任务仅仅使(其他)知识成为可能,且这是一种认识论动机(因为认识论动机起初是为了探寻外部世界)的话,那么其他知识和哲学知识的关系是什么?黄敏老师回应道:认识论动机期待一个辩护基础,这种基础里要排除知识,否则就会产生循环论证。最后,一位同学请教道:哲学家如果没有相应的知识,那么如何为知识进行辩护?黄敏老师回应道:哲学家可以利用知识,但其知识地位在关于辩护的哲学探究中不能起作用,就像工作假设一样,最终需要解除这样的假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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