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国古典哲学与新柏拉图主义”系列讲座第六讲回顾|黑格尔论新柏拉图主义——通过哲学史做哲学的范例
2023年3月7日,中山大学哲学系“德国古典哲学与新柏拉图主义”系列讲座迎来了最后一讲。本场讲座由复旦大学哲学系邓安庆教授主讲,我系张伟教授主持,我系李逸超博士参加与谈,主题为“黑格尔论新柏拉图主义——通过哲学史做哲学的范例”。
首先,张伟老师向大家介绍了邓安庆老师。邓老师是德国古典哲学研究的专家,研究领域覆盖从康德到黑格尔的哲学史范围,著述等身,译作影响深远,是汉语学界的知名学者。2017年,邓老师出版了《法哲学原理》的新译,为学界理解黑格尔提供了新入口。去年,邓老师主持的国社科重大项目《西方道德哲学通史》丛书出版了第一卷,在学界引起了广泛的关注和讨论。
讲座伊始,邓老师以现代性给思维带来的困境为引子,带出本次讲座的线索——通过哲学史做哲学。邓老师相信,做哲学应当面向时代精神,满足人们精神上的迫切需求。黑格尔的哲学就是这样一种做哲学的典范。他利用哲学史的资源——尤其是柏拉图与新柏拉图主义——去阐明哲学思维与存在本身之间固有的内在契合,并揭示出何为真正的哲学,由此为现代性问题开出自己的解决方案。
邓老师先是从形式上为大家勾勒了黑格尔哲学与柏拉图哲学的内在关联,并从三个方面介绍了这种内在关联。第一,黑格尔的Idee概念与柏拉图的ἰδέα概念之间具有内在亲缘性。第二,《哲学科学百科全书》展现了一种作为理念的科学Idealismus,它与柏拉图哲学在整体结构上具有对应关系,前者分为逻辑学、自然哲学和精神哲学,它们分别对应后者的辩证法、物理学和伦理学。第三,两种哲学都强调精神与存在之间具有内在的逻辑结构,并以此为基础构设出绝对的生命。在黑格尔看来,柏拉图哲学构成了理念论的哲学体系,是哲学史到达的第一座精神高峰。
新柏拉图主义则是第二座精神高峰,它超越了伊壁鸠鲁主义感觉论、斯多亚独断论的有限性,以及怀疑主义对一切对立的绝对性的取消,强调哲学作为思辨思维完成了对自身的返回。这种思维到达的是努斯(nous)的高度。它既区别于朴素思维的单调性和知性思维的外在性,又具有可普遍化的功能,因为努斯的达成类似于承认的实现,后者要求有更为普遍的东西作为相互承认的内在依据。在《哲学史讲演录》中,黑格尔对新柏拉图主义的论述总体分三个环节:斐洛、卡巴拉派-诺斯替主义以及亚历山大里亚学派。
邓老师先并置谈论犹太思想家斐洛和诺斯替主义两个环节。它们的相同点在于都认为第一者是存在的、未知的、直接的,且包含一切,第二者由第一者流溢而出并显现自身,从而是限定的存在者或者说“定在”。
黑格尔评论新柏拉图主义的第三个环节,是以普罗提诺为代表的亚历山大里亚学派。在这个环节里,自我意识进入到绝对本质的存在形态之中,并且,自我意识与存在的统一以更哲学的、更具有概念意义的方式出现。邓老师摘取了黑格尔的一段原文,“亚历山大里亚派拿柏拉图哲学作基础,但是却利用了整个哲学的发展,这个发展是在柏拉图之后通过亚里士多德和以后的各种(斯多葛派)哲学而获得的;换句话说,他们以一种更高的文化把哲学哲学系统重新武装了起来——在柏罗丁那里,我们并找不到反驳”,对此予以说明。邓老师解释道,普罗提诺利用哲学史的资源弥合了由柏拉图理念论所造成的理念世界与现象世界的二元分离,将分离统一为绝对的本质,强调绝对本质必须在个别的意识中被意识到,由此反过来使得个别意识得以进入到绝对本质的存在形态里面。这样一种自我意识只能是上帝的自觉精神。邓老师还提醒大家注意,与亚里士多德从对象的特性出发去把握对象、使之与主体互为对峙的方式不同,普罗提诺的自我意识一开始就十分抽象地将“对象”统一到自身的存在之中,表现出“重实体而轻现象”的哲学基调。因此,他的哲学任务并不是去理解那个压迫人的现实,而是把这个现实视作起点和精神,致力于将它提升到自在自为者中去。于是,普罗提诺引入向善的德性,强调它能帮助灵魂的眼睛静观永恒和太一,在宁静中实现与太一和永恒的契合。哲学就是在这个自身契合的时刻里出现的狂喜,普罗提诺称之为灵魂的一种神秘状态——“出神”(Ekstase)。
总结而言,黑格尔将古希腊的灵魂学说改造成了一种绝对精神的规范结构,由此,世界历史也就成为了绝对精神造化世界的历史,或者说理念的实存化进程。理念,在隐含于自身内的各个不同环节中,按照普遍法则展开自身。这种展开则必然要通过个体的自我意识,或者说主观的自由,去实现。因此,新柏拉图主义意味着哲学史的一个特殊时刻,在这个特殊时刻里,精神从黑暗无光的现实返回到心灵,返回到绝对实体的生命中。正是这个精神点燃了世界之光,构成了绝对精神发展进程中的一个特别的光源。
邓老师总结了黑格尔评述新柏拉图主义的思想史意义,认为它一方面凸显了哲学是时代的黑暗所逼迫出来、却能穿透黑暗的思想之光,另一方面则启发了黑格尔去寻找一种超越二元分裂与不自由的恶的现实的辩证逻辑,使他最终找到了绝对精神在自身契合中自我分化与自身运动的结构性思想方案。最后,邓老师以《亚当斯密与启蒙理性》中的一句话结束了讲座:“我们是启蒙之子,我们中很少有人会乐于认领另一种遗产。我们认为,前现代社会的生活彻底不可欲求。人们如此广泛地分享了这一信念,在地球上,数量众多的民族用脚投了赞成票”。
随后,张伟老师扼要总结了邓老师的讲座,并请李逸超老师评议。李老师先为大家梳理了讲座内容的结构和要点,然后提出了两个问题。第一个问题的提出基于普罗提诺的立场,即在新柏拉图主义和黑格尔哲学之间存在着理解上的差异。于前者,太一超越存在,从而既不是存在,又不是不存在,而努斯则是存在的,故太一和理智之间有着根本的鸿沟,沟通二者的“流溢”也只是一个比喻,二者之间的联系是超语言的。因此,普罗提诺主义者可能会认为,黑格尔的处理方式事实上是用理智逻辑的理性概念辩证演绎,而取消了真正达到太一的、超理性且超辩证的出神体验,因而显得是将更立体的超理性体验平面化了。第二个问题,从黑格尔思辨哲学的立场看,新柏拉图主义的精神思维主要还是在于宗教表现或直观阶段,它还不是必然的自我意识的概念;在黑格尔看来,普罗提诺在从理智到努斯的过渡中所采用的隐喻方法表明,他并没有辩证推进、而只是用图像与表象的方式将概念表现出来,此乃普罗提诺的力所不及。这也表现出黑格尔哲学和新柏拉图主义在方法上根本的分歧,即“概念的辨证运动”与“出神的神秘合一的体验”之间的差异——对于这种差异,该如何从时代而观之。
邓老师如下回应李老师的提问。首先,太一和努斯确实是两种不同的原则。黑格尔的环节论是按照概念的必然性对展开加以把握,试图统一普罗提诺流溢系统所涉及的三种具有存在论差异的实体,并加以结构化。而新柏拉图主义的方式则是通过出神的内心体验、努斯的精神之眼,用神秘的方式,以无外的本质合一观见实体——而这在黑格尔看来是同一过程。邓老师认为,从方法上来说,采取黑格尔的结构式的方式更好,然而,“结构”确乎有其弊端,就如刚刚所说,面对神秘超越的、绝对的深渊时,逻辑性的思维无法将其纳入理智化的进程。
接下来,讲座进入提问环节。云南大学哲学系的刘玉鹏老师首先向邓老师提问。他的问题是,亚里士多德式的实践哲学取向是否会对基督教所培养的个体主义有所贡献?我们该如何评估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在黑格尔思想中各自的侧重贡献?对此,邓老师认为,要统合理念总体和自由个体,需要加入目的论的框架,在这一层面上,柏拉图-亚里士多德论及的城邦生活所具有的共同体结构,它能够与黑格尔论及的现代社会结构有所勾连。新柏拉图主义将亚里士多德纳入到柏拉图主义中,黑格尔由此得以融会亚里士多德的个体实体哲学,从理念上为伦理国家确立个体自由,邓老师认为,这是黑格尔哲学最具价值之处。
接着,观众们提了两个问题,第一个是“Ekstase如何出离和反观自身?”,第二个问题则希望邓老师进一步阐释何为“不自由的恶的现实”。对第一个问题,邓老师首先表示“出神”这一汉译把握到了Ekstase这个希腊概念的神髓。其次,以外在化的形式反观自身并不能达到出神状态,只有进入努斯的思维、超出五官肉体的观测、超乎概念之外,达到理智直观的高度,直接体验“我在直观自身”的永恒性和绝对性,才能实现自我思维中神性的合一状态。对第二个问题,邓老师解释道,黑格尔这个说法指示的是“司法”这一由罗马带给世界文明的贡献,它表明个人的财产能够通过私有权获得保障,却由此也将自身限制在原子化式存在之中。但黑格尔不承认个人的原子化存在,在他看来,人一生下来便活在城邦、活在伦理的共同体中,因此总是内在于伦理关系中。倘若统一性仅仅意味着由外在强制性的纽带将人扭结在一起,那么由此而来的现实性一定是不自由的、恶的现实。黑格尔将现代国家的伦理形式与罗马帝国的存在形式区分开来,现代国家须通过自由的法制建构支撑伦理,通过市民社会体系的机体,以规范的形式连接自由的个人,使得国家成为伦理理念的现实。
针对邓老师的回应,中山大学的朱刚教授继续提了两个问题。第一个问题是,黑格尔式现代伦理共同体主要以国家的形式呈现,还是说在个体与国家之间可以容纳一些居间的、自然生成的其它共同体。第二个问题是,黑格尔所说的自由结合的原则,它似乎更多指一种形式性的原则,或者说消极的形式原则,那么,当个体结成具体的伦理共同体时,这里面是否有质料性的原则?对于第一个问题,邓老师答道,毫无疑问,在黑格尔这里,个人和国家之间必须经过市民社会的真正中介。这种中介并不以“社会契约”挣脱出“自然状态”的理论基础进行构设,它经历了残酷的经济竞争状态和伦理与自由的丧失,并在这个过程中完善自身,最终建立起对市民社会形式与具体个人的保障,即建立起国家这个伦理规范的形式。对于第二个问题,邓老师讨论着地表达了自己的见解:如果我们将黑格尔法哲学中“法要保障每个人的自由”视作抽象原则,那么,我们是否也可以将随之而来的“法命令每个人成为一个人,并尊重他人为人”这一原则视作质料性原则呢?法要保障每个人的自由,但法同时命令人要先成为人格——而非主体——方能受法的保护。康德也在他的法哲学里强调个人权利的实现与个人义务的履行的结合。在邓老师看来,义务也许可以在这个意义上被看作质料性的。
最后,来自五湖四海的学者们留下线上合影,本次讲座在主讲人和听众们之间的热烈讨论中圆满结束。“德国古典哲学与新柏拉图主义”系列讲座也随之落下帷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