哲学前沿课程第五讲回顾 | 陈乔见:悬而未决的“美德伦理学”与儒家伦理之发展

        2022年3月24日晚上七点,中山大学哲学系2021级研究生哲学前沿讲座系列第五讲“悬而未决的‘美德伦理学’与儒家伦理之发展”在锡昌堂103室举行,主讲人为中山大学哲学系陈乔见教授,讲座由中山大学哲学系陈少明教授主持。

       开场部分,陈少明老师首先介绍了陈乔见老师对中国传统哲学的公私观念问题具有深入的研究,而且一直关注中西比较伦理学的问题。并简要概述了近数十年来中西比较伦理学的发展情形,指出学界一直以来习惯将儒家伦理学视作某种义务论的伦理学,不过近年开始有学者认为应当以美德伦理学的思路理解儒家伦理学,这产生了许多争议。陈乔见老师这场讲座的目的,便是为大家梳理当代美德伦理学产生与发展的大致历程,并阐述以美德伦理学理解儒学的可行性与意义。

       在讲座开始,陈乔见老师首先梳理了当代西方伦理学的理论版图以及规范伦理学的类型学谱系。在当今英美伦理学界,人们通常将各种规范伦理学理论区分成义务论、后果论、美德伦理学三个种类,但这种类型学的分类史尚有待书写。陈乔见老师指出,西方学界第一次对规范伦理学进行系统性的分类,是1874年西季威克在《伦理学方法》(The Methods of Ethics)中提出的三分法,西氏将规范伦理学分成了“利己的快乐主义”“普遍的快乐主义”“直觉主义”三种类型;而布劳德(C.D.Broad)在1930年出版的《伦理学理论的五种类型》(Five Types of Ethical Theory)中认为西季威克分类方法的原则并不统一,他进而将规范伦理学分成义务论与目的论两种类型;之后弗兰克纳(William Frankena)在《伦理学》(Ethics,1963年初版,1973年再版)中从规范判断的种类出发,把道德规范判断区分为道德义务判断和道德价值(品格)判断,前者对应义务论和目的论,而后者则为美德伦理学留下了空间。如此,尽管弗兰克纳本人立足于规则伦理学的立场,但他首次将美德伦理学作为一个独立类型的可能性提了出来,并非常精准地刻画了美德伦理学试图把美德概念视为伦理学基础概念的诉求。罗尔斯的《正义论》(1971年初版)继承了布劳德以来的二分法,他把“正当”与“善”视为伦理学的基本概念,由如何安排和联接这两个概念的结构,由此区分出义务论和功利主义;他虽然也提及“一个有道德价值的人的概念”(即美德概念),但他认为这是从两个基本概念衍生而来的,不是基础性的。

       一般认为,当代美德伦理学的兴起,发轫于安斯康姆(G.E.M.Anscombe)1958年的著名论文《当代道德哲学》对康德式义务论和功利主义的清算和批评,此后迈克·斯托克、麦金太尔(Alasdair MacIntyre)、威廉斯(Bernard Williams)等人继续对现代道德哲学展开批判,而像斯洛特(M.Slote)、赫斯特豪斯(R.Hursthouse)、斯旺顿(Christine Swanton)等人则从不同的进路建构当代美德伦理学。根据赫斯特豪斯的概括,美德伦理学有几个主要特征:(1)以行为者为中心,而不是以行为为中心进行讨论;(2)它更关心“是什么”而不是“做什么”;(3)它处理的是“我应该成为怎样的人”,而不是“我应该做什么行动”;(4)它以特定的德性概念(好、优秀、美德)为基础,而非以义务(正确、义务、责任)为基础;(5)它认为伦理学不能简单地基于某些单一原则而法典化。不过赫斯特豪斯也强调,尽管这些通俗看法具有“误导性”,但也“包含一定的真理”。

       经过美德伦理学阵营的努力,在上世纪九十年代,据称美德伦理学逐渐与义务论、功利主义(或后果论)形成三足鼎立的局面。在美德伦理学批评当代规则伦理学和发展自己理论的同时,被批评的对象反过来当然不能不有所回应或反批评。比如英国康德主义者奥尼尔(O.S.O’Neil)就根据康德的晚期著作《伦理的形上学》的“德性论”部分重构了康德的美德论。国内的康德主义者李明辉教授则坚持认为义务论和目的论是“既穷尽又排斥”的二分法,如此,美德伦理学只能是目的论或义务论的隶属下的次级分类,他认为美德伦理学属于目的论范畴,而儒家伦理学属义务论形态。李明辉教授要求用美德伦理学来诠释儒家伦理的学者在理论上对美德伦理学的定位给出清晰的说明,然而他并没有发现有人如此做过。陈乔见老师说,五六年前他听了李明辉老师此说,那时就对美德伦理学的理论定位十分关注,长期萦绕于心,此次讲座的最初想法就起源于李老师的质疑。同样深受德国古典哲学影响的邓安庆教授也坚持认为,脱离了规则和义务概念,是没法说清楚美德概念的。除了康德主义者外,深受古典熏陶的美国著名哲学家努斯鲍姆(Martha Nussbaum)也对“美德伦理学”的范畴提出质疑,她说康德主义者和功利主义者都处理和重视美德,而“美德伦理学”阵营的主张并不统一,因此这个名称是混乱的和误导性的。陈乔见老师指出,努斯鲍姆把“美德伦理学”称为“误导性的范畴”(misleading category)的背后,实际上是要说明“反启蒙运动”本身是一个“misleading story",因为她认为美德伦理学就属于反启蒙运动的阵营。陈乔见老师指出,麦金泰尔在此方面确实比较典型。

       一方面,按照传统的“义务论”和“目的论”的二分法,没有美德伦理学三足鼎立的位置;另一方面,规则伦理学也处理和重视美德,那么,“美德伦理学”究竟如何才能成为一个独立类型的规范伦理学理论?当代美德伦理学家至少有两条思考方向。一是把罗尔斯的基本概念“扩二为三”,论证美德概念本身具有独立性和第一性。沃森(Gary Waston)在一篇名为《论品格的第一性》(On the Primacy of Character)的文章中首次明确给提出这个想法,国内的陈真教授则进一步完善和完成此论证。另一个思路是把原先围绕“目的论/后果论”为核心的二分法即“目的论/后果论”与“义务论(非目的论/非后果论)”,一变而为环绕美德伦理学为核心的新二分法,即“美德伦理学”与“非美德伦理学(包含义务论和后果论)”,划分的关键在于是否承认美德具有非工具性的价值,这个思路是由牛津大学伦理学家克里斯普(Roger Crisp)做出的。

       不难看出,当代美德伦理学在很大程度上是比照相当成熟的义务论和后果论来建构自己的理论,这就难免带有两种理论自身具有的结构性问题,B.威廉斯就对伦理学的理论化保持高度警惕。在此方面,美国肯庸学院的萧阳教授揭示了当代三种规范伦理学的标准类型即义务论、后果论和美德伦理学都具有极简概念主义、基础概念的独立性教条等弊病,因此,他认为美德伦理学不适合用来诠释儒家伦理。

       按萧阳教授的看法,不惟美德伦理学不适合用来诠释儒家伦理,而且,义务论和后果论也不适合。那么,我们到底该如何办呢?是否就应该完全放弃用现代规范伦理学理论来诠释儒家伦理?陈乔见老师认为,并不如此。他认为尽管三种标准类型的规范伦理学理论或多或少有些问题,但它们讨论的问题仍具有普遍性和重要性,而且,类型学的分析是中国哲学研究中比较缺失的,不能因噎废食。他以近二十年来做美德伦理学颇有成就的香港中文大学的黄勇教授为例说明,我们可以围绕一些具有普遍性、重要性的具体问题为关注中心,做儒家伦理学。实际上,义务论和功利主义或后果论也在不断论辩中发展,当代美德伦理学不过五六十年的历史,还很年轻,仍在发展当中(这是讲座标题“悬而未决”的意思之一)。再者,诚如布劳德所言,类型学的划分是理想,现实中的伦理学家的理论往往是混合的。这也提示我们,把儒家伦理判定为某种类型(不管是义务论还是美德伦理学)意义不大,关键在于聚焦具体问题,做儒家伦理学,在尝试和解决了不少具体问题后,我们才有可能做进一步的理论的提升和反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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