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家荣 | 施行主义、视角主义与尼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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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家荣 中山大学哲学系教授

 

       梁家荣,中国香港人,现任中山大学哲学系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现象学专业委员会委员,《中国现象学文库》编委会编委。曾任同济大学人文学院教授、同济现象学中心主任。出版专著有《仁礼之辨:孔子之道的再释与重估》(2010,北京大学出版社)、《本源与意义:前期海德格尔与现象学研究》(2015,商务印书馆)。在《哲学研究》、《世界哲学》、《哲学动态》、 European Journal of Philosophy、Husserl Studies、Comparative and Continental Philosophy等中外期刊发表论文数十篇。

 

       【摘要】 瓦雷拉等人在1991年出版《寓体心智》一书,开启了认知科学领域内新的解释路径。书中提出把认知理解为寓体行动,引发了认知科学中称为“施行主义”的研究潮流。瓦雷拉等人对传统认知科学的批判,集中在“内在表象”概念和连带的形而上学实在论,他们主张生物在其与环境的共同规定中创造其自己的世界。不少欧陆哲学家对表象主义其实也早有批判,尼采是这一批判的早期代表,他寻求以适用于一切生物之原则来说明人的认知能力,可以视为施行进路之先驱。

 

       【关键词】 施行主义、视角主义、尼采、认知、达义

 

       在认知科学领域,瓦雷拉 (F. J. Varela)、汤普森 (E. Thompson)、洛什 (E. Rosch) 1991年所出版的《寓体心智:认知科学与人类经验》一书是一本具有革新意味的著作。自从认知科学在20世纪50年代兴起以来,“表象”(representation) 就是其用以说明心智运作之基本概念 (A. Clark 1997; Gardner 1987; Varela et al. 1991; Wheeler 2005)。按照罗蒂 (R. Rorty) 的分析,把知识视为一种表象始自17世纪,根源于笛卡尔和洛克之哲学思想 (Rorty 1979)。认知科学虽然产生于20世纪,号称“心智新科学”(Gardner 1987),但仍旧以“表象”概念为其理论之“阿基米德支点”(Varela et al., p.8),所不同者只在于现在计算机 (computer) 取代了机械装置成为了把握心智之标准模型。就连认知科学在哲学上之代言人傅铎 (J. Fodor) 也认为,相较于18与19世纪的表象理论,认知科学唯一的重大进步,乃在于添加了“计算机比喻”(Fodor 1990, p.22)。事实上,不但以计算机为模型的古典认知主义建立在“表象”概念之上,就连新派的认知科学、以大脑神经元网络为模型的“联结主义”亦不例外。A. 克拉克 (A. Clark) 就指出,“联结主义者与古典主义者之分别,只关涉内在的表象系统之确切本性,而非其存在本身。”(A. Clark, p.143) 《寓体心智》一书旨在提出一套摒弃“表象”概念的相异论述,尝试将认知把握为一种行动,即书中所谓“施行”(enaction)。

       在认知科学问世以前,西方哲学内部其实已经出现了对表象理论之强烈批判,美国的实用主义者皮尔士、詹姆斯和杜威,现象学家海德格尔和梅洛庞蒂、以至后期维特根斯坦等反笛卡尔主义者,皆为代表。瓦雷拉等在《寓体心智》中的想法即深受现象学之影响。尼采大约跟皮尔士同时,在海德格尔等人以前已经对表象理论提出深刻的批评。施行主义者未必直接受尼采所影响,但两方面的很多想法其实却很近似。

 

       一、

       “施行”是《寓体心智》一书的核心概念。瓦雷拉因不满意于认知科学传统上以认知为表象之核心看法,而提出他们所谓的“施行进路”:

       我们提出用“施行的”一词,以强调这一日益增长的信念,即:认知不是事先给予的心智对事先给予的世界之表象,而是对世界与心智之施行活动,基于一在世存在者所做的各种行动之历史之施行活动。(Varela et al., p.9)

       “Enaction”在汉语学界一般被翻译为“生成,我提议改为“施行”,因为如此翻译能更准确传达该词本身的意义。“Enaction”由“en-”和“action”合并而成,字面上的意义是put into action,恰恰相当于汉语“付诸行动”,对应“施行”一词之意义。“Enaction”在英语里通常指施行法例,按照《寓体心智》作者之一汤普森所言,他们的使用则显然基于其字面上的、更笼统的意义:“Enaction意指施行法律之行动,但也更笼统地意含行动之做成或执行。”(Thompson 2007, p.13) 无论对于“enaction”之平常意义或笼统意义而言,“施行”相较“生成”都更能传达。

       “表象”自始就是认知科学之核心概念,例如、在被视为认知科学之“宣言”的《计划与行为结构》一书中,米勒 (G. A. Miller) 等即开宗明义表示,该书试图“描述行动如何受有机体对其宇宙之内在表象所控制”(Boden 2006, p.339)。20世纪80年代复兴的联结主义也没有舍弃“表象”概念,只不过以所谓“分布表象”取替了“一块块的符号表象”(Wheeler 2005, p.63;A. Clark, p.144)。换言之,联结主义之表象基于认知系统之一种“涌现的寰宇状态与世界之特性之间的相符”(Varela et al., p.8)。瓦雷拉的施行进路则主张把“表象”概念完全排除在对认知之描述和说明之外。诚然,瓦雷拉等并不是认知科学界中仅有抱持这一主张者 (cf. van Gelder 1995),只是他们的影响较大,以至现在很多时候“施行主义”(enactivism) 变成认知科学中反表象主义之代名词。A.克拉克将此类想法归纳为“彻底寓体认知论纲”(Thesis of Radical Embodied Cognition):“对认知之结构的、符号的、表象式的、计算机式的看法是错误的。寓体认知最好这样来研究:通过非计算机式的和非表象式的观念与说明型态,涉及例如动态的系统理论之工具。”(A. Clark, p.148)  

       “表象”是关系概念。表象总是对某东西之表象,总牵涉两个不同的东西,一为表象自身,另一为其对象。两者之关系,以动词表达就称为“表象” (represent)。为区分之故,我们把名词“representation”翻译为“表象”,把动词“represent”翻译为“象表”。依此,表象之对象就是表象之所象表。“表象”一词原来不是指内在于心智的东西,例如、一幅人像画就是其所描绘者之“表象”。“Representation”源自拉丁语“repraesentatio”,字面意义为“再现”(Lagerlund 2007, p.13)。说一幅画是其所描绘者之“表象”,就是说前者再现了后者。中文“如在目前”一语有助我们了解:我们看一幅画,就苑如看到其所描绘者,虽然实际上只有画在目前,但却似乎其所描绘者也在目前。这时候我们可以说该画“再现”了其所描绘者。由此看来,表象具有指引性 (referentiality) 之特征,它把我们的思想指引至其所象表的东西,让其再现于我们的思想之中。

       瓦雷拉等在《寓体心智》中区分了“表象”的两个意义。一者他们称为“表象作为构义 (construal)”,指“任何可以被解释为关于某东西 (about something) 之事物”,例如、一张地图就是对地形之表象 (Varela et al., p.134)。我们上面以画为例,也属于这个意义,这并不是他们要摒弃的概念,因为“它不必带有任何强烈的认识论或存在论承担”(ibid., p.135)。另一个意义之“表象”专指认知科学中所谓“内在表象”或“心智表象”。顾名思义,“内在表象”就是指内在于心智的表象,认知科学假定认知系统或心智内部之操作单位等同于表象,以之解释认知系统之各种认知能力。认知学界通常把象表关系笼统把握为“顶替”(stand in) (Haugeland 1998, p.172; van Gelder, p.351; Wheeler 2005, p.58; Gallagher 2017, p.85);依此,表象就是其所象表者的“顶替者”,而“内在表象”就是在认知系统内部顶替外在事物的东西。一般认为,洛克已经有此想法,把内在于心智之“观念”(ideas) 视为外在事物之顶替者 (cf. Lennon 2007, pp.231-2; Lowe 2013, p.37)。

       从瓦雷拉等看来,认知科学之“内在表象”概念具有双重的认识论和存在论承担:“我们假定世界是事先给予的,其形相可以先于任何认知活动而被陈明。然后,为了说明认知活动与事先给予的世界之关系,我们假设心智表象存在于认知系统之内。”(Varela et al., p.135) 在这个意义下,表象是存在于心智或认知系统里面的东西,表象之所象表是外在世界之固有特征或形相,因而一方面预设内在表象之存在,另一方面预设世界和其固有特征之先于认知活动而存在。这两个存在论承担是相关联的。假设内在表象之存在,原来就是为了说明认知系统如何取得关于外在世界之固有特征之知识,其作用在于“复原或重建外面的、独立的环境形相”(ibid., p.136)。以韦勒 (M. Wheeler) 的话来说,内在表象之假设已经预设了某一意义的形而上实在论 (metaphysical realism),即世界之所是或其形相是独立于任何认知系统即如是的 (cf. Wheeler 2005, p.24)。外界事物之形相为其所固有,独立于认知者而自存,这似乎属于常识看法,施行进路何以反对?这得从其“自律”概念谈起。

 

       二、

       “自律”是瓦雷拉等的施行进路之核心概念,汤普森等说:“施行进路开始于这样一个问题:一系统必须如何组织才是一自律系统——即:生成 (generate) 和维持其自己的活动,因而施行或带出其自己的认知领域?”(Thompson & Stapleton 2009, p.23-24) 系统由组件构成,统一众组件让其共同构成一系统之关系就是其组织。瓦雷拉提出“操作的封闭性”(operational closure) 之概念来辨明自律系统之特有组织,《寓体心智》对之如此界定:“一具有操作的封闭性之系统,就是其中过程之结果即是过程自身之系统。”(Varela et al., 139) “操作的封闭性”一词易生误解,它不是指自律系统跟外界完全没有交流,汤普森表明:“于此封闭性不是指该系统在物质上和能源上是封闭于外在世界的。”(Thompson 2007, p.44-5) “操作的封闭性”所陈述的是系统之操作或变化过程:“在自律系统中,每一构成的过程都是以系统中的其他一些过程为条件。”(Thompson & Stapleton, p.24) 我们可借助“循环过程”或“循环组织”两词来掌握。事实上,两者都是瓦雷拉的老师马图拉纳 (H. Maturana) 最初的用词 (Maturana & Varela 1980, p.9),而即使后来瓦雷拉改用了“操作的封闭性”之术语,他面对一般读者群则仍然将有关特性称为“循环过程”(Varela, 1995, p.210)。

       简言之,系统组件之相互作用造成系统之变化,而在自律系统中,变化过程所产生的新组件又投入到相互作用之中,继续造成系统之变化,因此《寓体心智》谓“其中过程之结果即是过程自身”。系统由组件组成,其持存有赖于当中的各种过程,但当中的过程又无非出于各组件之相互作用,情况看来就像“某物产生A,A产生B,B产生A”(ibid., p.212),仿佛互为因果,或根本说不清哪里是因哪里是果。[1]一系统之过程所产生的不外是构成其过程的东西,这就是瓦雷拉所谓“操作的封闭性”。

       从瓦雷拉等看来,活细胞就是自律系统之典型。(Thompson & Stapleton, p.24)传统的认知科学以计算机为模型,联结主义以神经网络为模型,施行进路则以有机体为模型。瓦雷拉原来就是生物学家,汤普森说施行进路始于探问自律系统之特有组织,但从个人思想发展史来看,马图拉纳与瓦雷拉(以下合称“马瓦”)所首先探问的其实是生物之组织。虽然他们表明生物并非唯一的自律组织,但显然他们对自律组织之论述是以生物之组织为模型的;对他们来说,“生物其一最明见的性相就是其自律”(Maturana & Varela 1992, p.48)。两人合著于1972年出版的《自身制成》(Autopoiesis) 一书,即以“生物之组织”为副题。“Autopoiesis”是他们发明的字词,取自希腊语,用来表达生物之核心组织,意在以“一个没有历史的字词”来取代“循环组织”等现成概念 (Maturana & Varela 1980, xvii)。虽然汤普森等人后来区分开“自律系统”与“自身制成”两个概念 (Thompson & Stapleton 2009; Di Paolo 2009),但瓦雷拉对自律系统之论述基本上以他们之前对自身制成之论述为蓝本,而汤普森等之区分也只是指出自身制成的组织有空间上的界限而已。

       对于马瓦两人来说,自律是生物之最明见的特性,问题只在于如何陈述其自律性。据马图拉纳之自述,他首先区分了“自我指引的”(self-referred) 和“自他指引的”(allo-referred) 两种系统,前者指只能参照自身来界定之系统,例如生物系统,后者则指只能参照脉络来界定之系统 (cf. Maturana & Varela 1980, p.xiii)。由此看来,他们所谓“自律系统”就是指只能以自身来界定自身之系统。马图拉纳故此拒绝以任何目的性来界定生物,因为这都是自他的界定 (ibid., p.xiii)。他后来编造了“autopoiesis”一词来专门指生物之自律性,这词名字绕口,意义其实却很简单,相等于“自我生产”(self-producing) (Varela 1991, p.81),两人在合著的另一部书《知识之树》中就说:“我们主张这样刻画生物:他们是持续自我生产的。当我们将界定生物的组织称为自我制成的组织时,我们就是指这一过程。”(Maturana & Varela 1992, p.43) 生物中组件之相互作用叫“新陈代谢”,新陈代谢所做的事无非就是生产继续新陈代谢所需的组件:“细胞新陈代谢生产那些组件,它们构成生产它们的转化网络。”(ibid., p.42) 就单一细胞而言,新陈代谢之其一产品是细胞膜,而细胞膜分隔自身与外界,维持系统之统一性,又是新陈代谢能继续之必要组件。由此看来,有机体唯一所做的事就是持续生产自身:“其唯一的产品就是它们自己,生产者与产品之间没有分离。一自我制成的单元其存在与做事是不可分的,而这就是其特有的组织模式。”(ibid., p.48-49)

 

       三、

       马瓦两人对认知之看法立足于生物学,马图拉纳说:“认知是生物现象,并且只能如此理解。”( Maturana & Varela 1980, p.7) 进一步而言,他们甚至把生存和认知等同,认为生存就是认知过程;也就是说,任何生存的东西、活的东西,只要它活着,它就是在认知,连最简单的生物亦然,马图拉纳在《认知生物学》中说:“生物系统就是认知系统,生存当作过程就是一认知过程。这一陈述对一切有机体都有效,无论有没有神经系统。”(ibid., p.13) 这一看法也反映在施行进路中,以汤普森的话来说,“任何生物系统都既是自身制成系统又是认知系统”(Thompson, p.127);“对于施行进路而言,自律是生物生存之基本特征,生存和心智之间有深度延续性。(ibid., p.15)

       按照汤普森所言,施行进路包括几个相关观念,头一个就是:“生物是自律行事者,主动生成和维持自身,因而也施行或带出其自己的认知领域。”(ibid., p.13) 如上所言,马瓦两人以生物为自律系统,其自律性他们规定为自我生产,相当于汤普森于此所谓“生成和维持自身”。施行进路以“施行”规定认知,而马瓦两人认为生物系统就是认知系统,由此看来汤普森所说的“生成和维持自身”(生物系统)和“施行或带出其自己的认知领域”(认知)其实就是一事之两面,自我生产就是施行自己的认知领域。马图拉纳说:“一认知系统就是一系统,其组织界定一个相互作用之领域,于此它能相关于维持自身而行动,而认知过程就是在此领域中之实在行动或行为。”(Maturana & Varela 1980, p.13) 从马瓦两人看来,生物系统唯一所做的事就是生成和维持自身,虽然生物系统之组织完全封闭(即其过程为循环过程),但它却仍需要跟外界交换物质和能源才能维持自身,认知系统就是因维持自身之需要而跟外界互相作用之系统。既然一切生物都必须跟外界互动,生物系统就是认知系统。

       由此可见,马瓦两人所谓“认知”,跟通常的理解并不一样。对他们而言,认知首先是行动、出于维持自身而跟外界之互动。换另一说法,认知就是生物组织在某环境中之落实或实在化。这想法也体现在瓦雷拉之选用“enaction”一词。如上所言,“enaction”字面上的意义是付诸行动、也就是落实。说认知即施行,也就是说认知即生物对自我生产之付诸行动。于此,“行动”并不是跟“感知”分离之概念,《寓体心智》将“施行”界定为“寓体行动”(embodied action),并谓:“使用‘行动’一词,我们意在再次强调,在生存认知中感官的与运动的过程、感知与行动基本上是不可分离的。”(Varela et al., p.173) 从瓦雷拉等看来,认知就是跟外界之互动,整个过程会根据外界之反应而不断修整,能感性与能动性两者持续反馈,构成统一的认知结构,他们称为“感官暨运动结构”(sensorimotor structure) (ibid., p.173)。

       一生物系统跟外界之互动,自外看来是其行为 (behavior),自系统内部来看来就是其认知。从施行进路看来,一生物之认知系统就是其感官暨运动结构整体。马瓦两人认为,生物系统就是认知系统,有没有神经系统皆然,因此他们说:“行为不是神经系统所发明的,它只是剧烈扩充之。”( Maturana & Varela 1992, p.163) 每一生物(即自身制成系统)按其寓体结构之不同,而有不同的认知结构,其具体形态由马瓦两人所谓“结构性配偶”(structural coupling) 之历史所决定。[2]神经系统之特色在于其弹性 (plasticity),即其细部结构是在不断的改变当中 (ibid., p.166-7)。

       事实上,马瓦两人“自身制成”理论之提出,就始于对生物的认知能力之研究。两人都深受控制论 (cybernatics) 之影响。瓦雷拉坦言,他有关自身制成之工作跟从了麦卡洛奇 (W. McCulloch) 和维纳 (N. Wiener) 所发展出来的观念 (Varela 1995, p.212),而马图拉纳对“认知生物学”之思考,则可谓从他于美国麻省理工在麦卡洛奇手下研究青蛙视觉开始。据马图拉纳后来自述,当他和同事雷特温 (J. Y. Lettvin) 撰写研究报告时,他的出发点跟传统认知科学无异:“有一客观的(绝对的)实在,外在和独立于动物(不被其所规定),动物能感知(认知)这一实在,并且能使用从感知所得到的讯息来计算出合于处境之行为。”(Maturana & Varela 1980, xiv) 但他慢慢发觉,配对外来刺激与视网膜之神经活动,说明不了色彩经验,他因而改变思路,把视觉经验设想为对应神经系统整体之活动,而非局部受外来刺激之活动,这需要他“闭上神经系统,而把视觉经验报告看待为就像它所象表的是神经系统整体之状态”;换言之,这需要他“把神经系统活动严肃看待为由神经系统自身、而非为外在世界所规定;因此,在神经系统内在所规定的活动之释放中,外在世界就只有触发的角色。”(ibid., xv) 这里所表达的想法基本上奠定了施行主义之轨迹。

       施行进路将认知把握为施行、即出于维持自身而跟外界之互动。以维持自身为准绳或规范,外界之反应对一生物即有所区别,这一“区别领域”(domain of distinctions) 就是其认知领域, 因此施行即同时意味着“带出其自己的认知领域”,也就是“带出其自己的意义和价值领域”(Thompson & Stapleton, p.23),简称“达义”(sense-making)。[3]“达义”是施行进路之另一核心概念,汤普森等说:

       达义是自律之互动面和关系面。一自律系统在岌岌可危的状态下生产和维持其自己的同一性,因而建立一视角 (perspective),从中跟世界之互动取得一规范性的份位。某些互动便利自律,而另一些互动降低之。(ibid., p.25)

       在施行进路来看,一生物之区别领域就是其世界,世界之种种形相并不是独立于任何认知系统即为其所固有,而是生物所施行出来,即据其维持自身之需要在互动中所达成的区分。因此,认知就不是恢复外物所固有的形相,使其再现于系统之内(内在表象),而是“从其无序的 (random) 周围背景中带出一意蕴领域”(Varela et al., p.156)。简言之,“认知即是在互动中达义”(Di Paolo, p.19)。

       认知视为达义,其所达成的区分总是相对于某一生物系统的,马瓦两人就已经指出:“对任何自我制成的系统而言,其认知领域必然是相对于其自我制成所落实之特殊方式。”(Maturana & Varela 1980, p.119) 撇除一观看者之视角,事物只是一片无序或“混沌”,没有前后左右上下之分;离开一自我制成者之存活规范,事物也没有有利和有害之别。“某物就其(正面或负面)相关于保持有机体的整全性之规范而对一有机体取得意义。”(Thompson, p.70) 换言之,对事物形相之区别有赖于一生物对其自我生成之落实。梅洛庞蒂在其《行为之结构》一书中对此早有论述,当中一段话 (Merleau-Ponty 1967, p.11-12)——严格来说主要是他当中引自高德斯坦 (K. Goldstein) 的一句话——一再被施行主义者所征引:

       它们 [即自律系统] 施行出一跟其自己的结构和行动不可分离的环境,而不是在某种笛卡尔式意义下内在象表一外在世界。以现象学的语言来说,它们建构(开启)一带着其自己结构之印记的世界。正如梅洛庞蒂在前面所引段落中引述高德斯坦所言:“透过有机体之存在或现实化,环境从世界涌现。”就动物生存而言,透过有机体当作感官暨运动的存在者之现实化,环境涌现为一感官暨运动的世界。(Thompson, p.59)

       由是观之,事物形相之实在化(即事物实在是什么),就跟生物自我维持之现实化不可分离,同时发生。从瓦雷拉等看来,生物与其环境是处在“共同规定”(codetermination) 之关系中 (Varela et al. 1991, p.198)。

       传统认知科学将自外的刺激视为输入,将行为反应视为输出,而将中间的象表和计算过程视为认知。从施行进路看来,自律系统却没有输入和输出 (ibid., p.138-9, 157, 207)。马瓦两人已经提出,“自我制成的机器没有输入与输出。它们可以被独立的事件所扰动,而经受内在的结构性变化,以抵偿这些绕动。”(Maturana & Varela 1980, p.81) 施行进路继承了这一想法,把自外的刺激称为“扰动”(perturbations) (Varela et al., 151ff; Thompson, p.11)。扰动跟输入之分别在于,前者只被赋予“触发的角色”,而对系统之行为没有规定作用。自律系统之过程只由系统自身之组织所规定,《寓体心智》谓:“然而,笼统来说,对于一生物系统,某一互动之意义不是自外所颁布的,而是出于系统自身之组织与历史。”( Varela et al., p.157) 当在互动中系统之运作受到干扰,系统会做出调整(即抵偿),但如何调整则端赖于系统自身之整体结构。同样的想法也已见于梅洛庞蒂的《行为之结构》中,他指出外来刺激只对有机体“引出寰宇反应 (global response)”,因此只“扮演机缘 (occasions) 而非成因 (cause) 之角色”(引自Thompson, p.69)。

 

       四、

       除了海德格尔和梅洛庞蒂外,尼采也是《寓体心智》多次提及的欧陆哲学家。虽然书中所关注的更多是尼采对虚无主义之诊断而非其正面立说,但其实尼采对认知之看法跟施行主义颇为接近,当中不单包括了对表象主义之尖锐批判,还已经提出一套意在对抗表象主义之“认知生物学”。尼采提供的不仅是批判,还有正面的可能性。正如书中引述意大利哲学家瓦提莫 (G. Vattimo) 所言:“从对后现代状况之纯粹批判的和负面的描述,过度到一种将之看待为正面的可能性和机会之进路,尼采和海德格尔之观念为我们所提供的机缘更胜任何人。”(Varela et al. 1991, p.229)

       跟马瓦两人一样,尼采也把认知视为生物现象,并将之联系于跟“保存自身”(Selbsterhaltung) 有关之行动(例如糊口)。尼采说:

       知识作用为权力之工具。因此显然,知识随着权力之增加而增长......

       “知识”之意义:于此,就像“善”或“美”之情况,该概念取以严格人类中心和生物学的意义。一特定的种类为以保存自身——和在权力上增长——它必须在其对实在之总概 (Conception) 中,把握如此多的可计算者和始终相同者,以至在其上能建构一行为型态 (Schema)。处在认识器官之发展背后之动机,不是某一为了不受骗的抽象理论需要,而是存生之用处。(KSA13, 14[122])[4]

       我们的“知识”所及会过于仅仅足够存生,这机率不大。形态学对我们显示,感官和神经跟脑部一样,其发展相关于糊口之难度。(KSA11, 36[19])

       如上所言,从施行进路看来,任何生物系统都是认知系统,“认知”指生物系统之互动面,有没有神经系统皆然。施行主义者经常以细菌为例,以其为最简单的生物系统 (Varela 1991, p.85; Thompson, p.72; Di Paola, p.13)。无独有偶,尼采也喜欢以原生质为例,比如以之论述“主体”之形成 (KSA9, 11[268])。马瓦两人在《知识之树》中谈到原生质之伪足 (Maturana & Varela 1992, p.144),尼采也同样谈到其伪足,以之说明权力意志之表达 (KSA12, 9[151]; KSA13, 14[174])。总而言之,尼采的很多论述都适用于一切生物。他的任务就是要“把人倒译 (zurück-übersetzen) 回自然”(KSA5, p.169),也就是单纯以生存来解释人,视之为无异于其他动物。因此,他不时以适用于一切生物的原则来说明“认知能力”,就跟瓦雷拉尝试以自我制成来说明认知一样。

       从上引KSA13中一段笔记来看,在尼采而言,认知就是把外物把握为始终相同者,以建立跟外物互动之型态。“相同性”(Gleichheit) 是尼采论述知识之主要概念,他既以之来说明逻辑学 (KSA12, 2[90], 5[50]),也用之于说明原生质跟外界之互动:“但现在我相信是这样:当生起了相同者之错误,主体就可以生起,例如:当一原生质从不同的力量(光、电、压力)总只是接受到一刺激,并根据一刺激推断至成因之相同性,或者它只能够有一刺激,而一切其他东西都感觉为相同。”(KSA9, 11[268]) 我们可以把适用于一切生物之原则称为“泛生物原则”。神经网络不是泛生物原则,象表大概也不是。马瓦两人之自我制成是泛生物原则,尼采之“相同性”概念也是。

       在尼采那里,“保存自身”和“增长”是最基本的两项泛生物原则,他尝试以之来说明一切知识:

       “我相信:这是如此、那是如此”——这样的价值评估作为“真理”之本质。在该价值评估中所表达的是保存条件和增长条件。我们一切的知识器官和知识感官都只是着眼于保存条件和增长条件而发展出来的。......

       必须有大量的信念,容许做判断,缺乏对一切本质价值之怀疑:——这是一切生物和其生存之前提。因此,某物必须被持为真实的,这是必然的;某物是真实的,则不是。(KSA12, 9[38])

       尼采认为信念(这是如此、那是如此)之形成,出于生物之保存自身和增长。换言之,他把自我保存和增长两项基本生存需要,视为知识之前提,他说:“只要我们能满足我们的需要,我们就是‘认知者’。”(KSA11, 34[46]) 既然一切生物都得满足生存之需要,那么一切生物都是认知者。另一方面,如果知识总是出于对某种需求之用处,那么知识就总是有条件的,尼采认为无条件的知识纯属无稽之谈:“最大的谎言乃是关于知识之谎言。人们想知道,事物自身有何性质。但看呀,根本没有事物自身!即使假设有一自身、一无条件的东西,它也恰恰因此不能被认知!无条件的东西不能被认知:否则它就恰恰不是无条件的。......认知指:‘把自身置于对某东西之条件中’。”(KSA12, 2[154])

 

       五、

       尼采把他对于认知之局限性之思考,总结为有名的“视角主义” (Perspektivismus),他说:

       反对实证主义,它停驻在现象上:“只有事实”,而我说:非也,恰恰没有事实,只有解释。我们不能确立事实“自身”:意求这样的东西,也许就是胡闹。……

       只要“知识”一词还有意义,世界就是可认知的:但世界是可以另行诠释的,它背后没有意义,而是无数的意义:“视角主义”。

       阐释 (auslegen) 世界者,是我们的需要:我们的驱力 (Triebe),其顺与逆。每一驱力都是一种支配欲,每一都有其视角,都想把其视角当作规范强加于其余驱力。(KSA12, 7[60])

       对于尼采所谓“视角主义”是何种主张,学界一直有不同的说法,例如:盖迈什 (K. Gemes) 就总结出两种语义的解释和三种认识论的解释。于此只能简略提出我的几点看法。首先,视角主义毫无疑问适用于一切生物 (cf. Gemes 2013, p.563),属于我所谓的“泛生物原则”;尼采将“视角式东西”称为“一切生存之基本条件”(KSA5, p.12)。其次,视角主义是尼采对于认知之主张。M. 克拉克 (M. Clark) 正确指出,“‘视角主义’即宣称一切知识都是视角式的。”(M. Clark 1990, p.127) 第三,视角主义主张一切知识都是有条件的。“视角”是一个比喻说法,其本义来自观看,尼采在《论道德之系谱学》中说:“只有视角式观看,只有视角式‘认知’。”(KSA5, p.365) 现在问题是:视角用来比喻什么?观看以视角为条件,没有不朝任何方向的眼睛 (KSA5, p.365),那么认知以什么为条件?如上所言,尼采认为知识以生物之生存需要为条件。尼采本人其实说得很清楚,用处就是他所说的“视察点”:“假像世界,也就是说一按照价值来看的世界,按照价值来排序、来挑选的世界,在此情况下也就是说按照着眼于某特定种类的动物之保存和权力提升而言之用处视察点 (Nützlichkeits-Gesichtspunkt)。”(KSA13, 14[184])

       从上文可见,在施行进路对达义之论述中,“视角”亦为一重要概念。从瓦雷拉等看来,视角也是直接相关于生物之生存:“最简单的生存形式就已经具有一主观的视角,这是其实存需要之结果”(Weber & Varela, p.113);“一没有有机体之世界将会是一没有意义之世界;主观的视角是建立在生存之不息需要上。”(ibid., p.118) 瓦雷拉等的看法未必直接来自尼采,但“视角”一词毫无疑问主要是因为尼采才以现在的意义成为重要的哲学术语。

       此外,跟施行进路一样,尼采也认为认知最终就是跟外界之互动,因此他在上引一则笔记接下来说:“因此,‘假像世界’还原为对世界之某一特殊行动方式,从某中心出发。......实在恰恰在于每一个体对于整体之特定行动与反应。” (KSA13, 14[184]) 某互动方式能有助于生存需要,就是对生物有用处,其用处就是其“视角”,即其有效范围、其条件、也就是该生物之所以行此互动之前提。瓦雷拉尝试从自我生产推演出达义,但其充分性即使在施行主义内部后来也受到质疑;因为,自我制成只是一个二元的特性,只有存亡两者之别,而没有程度之分,难以说明生物糊口总求多之现象 (Di Paolo, p.13)。尼采很可能是因为意识到类似的问题,所以在保存自身以外,又提出了另一个泛生物原则、一个更根本的原则:权力意志,以说明生物总是尽可能求增长之现象。

 

        六、

       在尼采看来,一般人所谓“认知”,其实只是阐释或解释,而不是对事物自身之再现或反映。如果把真理视为跟事物自身之相符,把知识视为真实的信念,那么就不可能找到知识,因为“根本没有事物自身”,所以尼采说:“最大的谎言乃是关于知识之谎言”(KSA12, 2[154])。尼采所谓“阐释”,指“摆意义进去”(Sinn-hineinlegen) (KSA12, 2[82]),相当于施行进路所谓“达义”。跟施行进路一样,尼采也反对表象理论,以及其所预设的形而上实在论,不认为有独立于认知者之“事实”。在他看来,所谓“真理”并不是被发现的,而是被创造的:

       因此,真理不是那样的东西,它是在此、要被觅得、要被发现——反之,它是要被创造的东西,它给予一无尽的过程、或更可谓一压倒之意志其名称:摆真理进去,当作一processus in infinitum、一主动的规定,而非对“自身”固定的和确定的东西之意识。“权力意志”以之为名。(KSA12, 9[91])

在尼采看来,所谓“知识”必然不是对外界之再现。因为,知识基于判断,判断都具有“这是如此”之形式,依赖于对持续者和相同者之信念,因为对“这”、 “那”之把握已经预设了持续性和相同性。换言之,一切认知都预设了对相同者之把握,从原生质对刺激之反应到逻辑学皆然,毕竟任何区分都已经预设了相同性。

       认知之所以有这样的结构,从尼采看来,无非因为其对生存之用处:“生存基于此前设,即:相信于持续者和规律回归者;生存越有力量,可猜测的、仿佛被弄成存在的世界也越广。逻辑化、理性化、系统化当作生存之辅助手段。”(KSA12, 9[91]) 但是,知识对生存有用处,却不意味着知识是外界之再现。相反,尼采认为世界总“是‘在流动中’、作为变成的东西”(KSA12, 2[108]),当中根本就没有持续相同的东西。世界总是在变,而“知识与变成互相排斥”(KSA12, 9[89]),所以尼采认为知识必然不是对外界之反映。

       在尼采看来,一切概念、一切范畴、一切意义、总言之一切相同者,都是我们自己创造的东西,然后强加给外界,把其说成是“存在”:“人类把其向真理之驱力、其某意义下的‘目标’投射到自身以外,当作存在世界、形而上世界、‘事物自身’、已经现前的世界。”(KSA12, 9[91]) 在不断流变中的外界,只能说是一团“混沌”。相同性和规律性,都只是因为生物之生存需要而强加给外界的,尼采说:

       不是“认知”,而是型态化 (schematisiren),多少满足我们的实践需要,就把多少规律性和形式横加于混沌。

       在理性、逻辑学、范畴之形成中,需要乃发号施令者:非“认知”之需要,而是涵盖和型态化之需要,为了互通 (Verständigung) 和计算之目的......

       弄妥、虚构为相似者、相同者,这过程就是理性之发展,是每一感官印象都经过的。

       其中运作的不是先在的“观念”(Idee),而是用处,即只有当我们粗略和等同看事物时,事物对于我们才变成可计算的和可掌控的 (handlich)....

       只有在对于我们为生存条件的意义下,范畴才是“真理”:如欧氏空间就是这样的有条件“真理”。...... (KSA13, 14[152])

       “混沌”是尼采思想中一重要概念,海德格尔曾多次讨论,例如他引用了《愉悦的科学》里的一句话:“相反,世界之整体性格永远是混沌”(KSA3, p.468),从而指出“把存在者整体当作混沌之基本观念”,“在永恒回归学说前对尼采已经是指导性的”(Heidegger 1961, p.349)。“混沌”概念也保留在尼采的后期思想中:“世界根本不是一有机体,而是混沌”(KSA13, 11[74]);“跟现象世界对立的,不是‘真实世界’,而是感觉混沌 (Sensationen-Chaos) 之乏形式的、不可方陈的 (formlos-unformulirbare) 世界。”(KSA12, 9[106])

       在尼采那里,混沌是外界之整体性格,但将之称为对“存在者整体”之观念却不无问题,因为在尼采看来世上根本没有存在者。但除此“一家之言”外,海德格尔之解释相当深刻。首先,他清楚指出,“混沌”概念意在排除“统一性”和“形式”(Heidegger, p.349),以我们的说法就是排除相同性。更重要者,他正确陈明,在尼采那里“混沌”是一“排拒的观念”,其作用类似“否定神学”(ibid., p.353)。换言之,“混沌”完全是一反面的概念,不是用来正面陈述世界是什么,而只是用来指示对于世界有何不可陈述:说世界是混沌,就是说世界全然莫可陈述,因为语言和意义都预设相同性,而“混沌”恰恰指乏相同性和乏形式。

       从尼采看来,“概念、种类、形式、目的、法则——‘同一情况之世界’”(KSA12, 9[144]) 都是我们强加到混沌世界之上的,因为这样外界才变得可计算和可掌控。虚构相同性,然后强加给世界,就是尼采所谓“解释”之意义。如上所言,尼采之“解释”相当于施行进路之“达义”。而尼采之“混沌”,就相当于瓦雷拉等所谓“无序的周围背景”。从两方面看来,意义都是生物所施行出来的。

       从上文看见,施行进路很多想法都类似于尼采。对于施行进路在生存与心智之间所看到的“深度延续性”,尼采应该很能认可。如果相对于传统认知科学与联结主义,施行进路对认知或心智之探索,特色在于以生物为模型,那么尼采就可谓此一进路之先行者。当然,尼采没有提出像“操作上的封闭性”那样形式化之概念来界定生物,但从以泛生物原则、即适用于一切生物之原则(例如保存自身)来说明认知能力这个大方向上而言,尼采与施行进路则是完全一致的。

       [1] 虽然瓦雷拉和马图拉纳所谓“循环过程”有点类似于复杂理论中的“循环因果性”(circular causality) 概念,但马图拉纳本人却表明“因果性”概念不适合用来论述生物之组织 (Maturana & Varela 1980, p.xviii) 。

       [2] 关于“结构性配偶”,参看Maturana & Varela 1980, p.xx-xxi; Maturana & Varela 1992, p.75; Varela et al., p.151ff; Thompson, p.45。

       [3] 瓦雷拉尝试从自我制成直接推演出达义 (cf. Weber & Varela 2002),但自我制成对于达义之充分性,后来在施行进路内部也受到质疑。(cf. Thompson, p.122ff; Di Paolo 2009; Wheeler 2012) 为简化论述,我此处所表达的是瓦雷拉的立场。

       [4] 本文对KSA12、13之翻译,参考了孙周兴译本(参见尼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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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原载于《哲学研究》2018年第3期,第117-12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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